【全文总结】
挖掘机误挖黄花梨树苗 赔偿纠纷引争议 2021年12月某日,长宁县某村罗某乙承包张某某的土地准备种植青草,因未注意边界,挖掘机误挖了邻居罗某甲于2017年种植的黄花梨树苗。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协议,罗某甲向长宁县某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至驻所调解室调解,调解员积极开展工作。目前,案件仍在调解中,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尚未确定,双方认可情况不明。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长宁县某村罗某乙承包同村另一户村民张某某的土地准备种植饲养牛的青草,因没有注意土地边界,挖掘机进场清理时,误挖了邻居罗某甲于2017年种植的黄花梨树苗。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协议,罗某甲便向长宁县某镇派出所报警。在了解情况后,某镇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委托至某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驻所调解室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经过调查询问,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简要情况如下:2021年10月,罗某乙因养殖黄牛,需要种植青草作为饲料,同村邻居张某某在外打工,家里土地无人管理,于是张某某与罗某乙在电话里约定了土地转包事宜,张某某将闲置土地转包给罗某乙种植青草。张某某在电话中口头向罗某乙描述了土地的四方边界位置,让罗某乙自行清理杂草,平整土地。罗某乙随后找来挖掘机,对土地进行清理平整,因对张某某在电话中描述的边界线理解有误,不慎挖毁罗某甲在2017年种植的黄花梨树苗近50棵。罗某甲依据黄花梨树现有市场价格要求罗某乙赔偿其损失10万元,而罗某乙则认为树苗还没有杂草高,不可能有如此高的价值,故只愿意赔偿1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并邀请村组干部共同参加。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确认彼此身份。其后由双方当事人依序进行发言,陈述事实理由,并由村组干部介绍相关情况。最后,由调解员依据双方陈述事实理由,依法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罗某甲认为,罗某乙在清理平整土地时不问清楚土地界线,把自己父亲生前种植的黄花梨树损坏了50棵,造成其15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考虑到罗某乙并非故意,所以自己只要求其赔偿10万元。但鉴于罗某乙在事发后一直不肯认错,所以自己提出的10万元赔偿金额不能少,且要求派出依法处罚罗某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乙则称,自己是按照张某某电话里说的四界位置进行施工,且当初罗某甲父亲将一部分黄花梨树树苗种在了张某某的地里,一直未支付承包费用,张某某这才叫自己一并挖去的。不过由于自己确实挖了一些不属于张某某土地上的树苗,所以愿意赔偿1万元以弥补罗某甲的损失。
调解员依据派出所出警调查情况,结合双方意见,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八)赔偿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提出,罗某乙损毁罗某甲树苗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罗某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树苗损毁无法恢复原状,罗某乙应当向罗某甲赔偿损失。罗某甲报出的10万元赔偿金额确系根据黄花梨树市场价格计算,但该赔偿金是黄花梨树成材上市后才有的价值,而罗某乙挖毁的是树苗,远达不到成材上市的标准,所以其赔偿金额标准应该按照树苗价值而非成材树木价值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本纠纷中,第三人张某某对自己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罗某甲父亲在张某某土地上种树,且未向张某某支付任何费用,属于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张某某委托罗某乙将自己土地上的黄花梨树进行清理,属于合法行使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这一部分黄花梨树损失,建议罗某甲在赔偿金额上适当让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罗某乙并非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
经过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以及在调解过程中村组干部与当事人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罗某乙一次性赔偿误挖罗某甲黄花梨树苗的损失3.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平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罗某乙一次性赔偿误挖罗某甲黄花梨树苗造成的损失3.5万元;
2.该赔偿费包含罗某甲被挖的所有黄花梨树苗损失;
3.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事端。
协议达成后,罗某乙当场支付了赔偿金,纠纷圆满解决。事后经调解员回访,当事人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时便民、诚实守信、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采取多部门协同作战,在依法调解的基础上,多角度进行劝说,利用村组干部熟悉双方家庭情况的优势,通过家庭成员参与劝说,最终使双方心平气和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有力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