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与教练无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反转,教练最终获赔2万余元

2025-06-18 9691

【全文总结】

驾校与教练无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反转,教练最终获赔2万余元 案件发生于2016年11月,祝某在浙江省江山市某驾校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双方约定培训场地、车辆由驾校提供,学员由祝某自行招收,报酬前期按培训合格学员人数支付,后期按培训时间支付。驾校未为祝某缴纳社保,2018年3月起未支付报酬。祝某在仲裁阶段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分析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风险,但祝某仍坚持诉求。诉讼阶段律师通过调查令、证人证言等方式收集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欠付报酬事实成立,但未认定劳动关系,未支持社保补缴请求。祝某接受判决,驾校主动支付了21401元报酬。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祝某到浙江省江山市某驾校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双方约定:培训场地及教练车辆由驾校提供,培训学员由祝某自行招收,培训时间亦由祝某自行安排,每位学员需向驾校缴纳培训费用3400元。前期,报酬支付以考核制确定,按培训合格学员人数支付1200元/人;后期,报酬支付以计时制确定,按培训时间支付42元/小时。期间,驾校没有为祝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自2018年3月起,驾校未再向祝某支付报酬。2019年2月1日,祝某要求驾校在支付剩余报酬时一并支付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成。后祝某向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交了上岗证复印件及两次发放报酬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请求裁决某驾校足额发放报酬并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