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性侵悲剧是法律漏洞还是人性之恶

2025-06-18 3553

【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性侵悲剧是法律漏洞还是人性之恶 黄某某,1990年生,广东台山人,初中文化技术工人,2016年因强奸罪在海南被判处七年二个月有期徒刑,2017年7月入狱。刑满释放后不久,其再次犯下性侵罪行,引发社会对刑期执行与犯罪再犯风险的关注。案件细节中未提及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赔偿情况,但强调了其犯罪前科与再犯行为,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对刑满人员监管与社会接纳的深层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台山市人,初中文化,技术工人,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琼90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17年7月25日投入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乐东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7年9月起至2019年6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表扬数3个,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9月12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实体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罪犯黄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监区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日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呈报减刑幅度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