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持刀伤人 邻里矛盾酿悲剧 法院如何判决

2025-06-18 6196

【全文总结】

冲动持刀伤人 邻里矛盾酿悲剧 法院如何判决 2018年6月8日,刘某因琐事持刀将邻居何某砍伤致轻伤二级。刘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其丈夫蒋某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后指派律师承办。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赔偿6162.33元。被告辩称系冲动犯罪,已道歉并请求从轻处罚。律师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初犯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赔偿原告4187.21元。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上午,刘某因琐事在租住的住房客厅持刀将邻居何某的左下颌、左肘部砍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因被告刘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其委托丈夫蒋某到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10月11日,蒋某到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无法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等材料,故到11月11日蒋某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后,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办理了审批手续,指派谭海涛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与蒋某取得联系,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由于申请人的丈夫蒋某在提交材料时耽误了很多时间,使得承办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距离开庭只剩下不到一周的时间,办案时间非常紧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诉称,2018年6月8日早上,原告在灌阳县XX镇XX村委会旁自己的出租房门面,被刘某持刀砍伤脖子、手臂。何某受伤后,刘某只垫付了医疗费2984元,其他的损失并没有赔偿。原告何某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共计6162.33元。原告何某对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一时冲动没有控制情绪犯了罪,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谩骂刘某,损害被告人刘某名誉。其次,被告人刘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再者,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中包括3070元医疗费和8000元的预赔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

承办律师还晓之以法,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劝解其向受害人道歉,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灌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因受伤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2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由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害人言语激怒被告人,致使被告人激情伤人。

日常生活中,邻居因为琐事吵嘴本是常见的小事,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将小事酿成了“大祸”,刘某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在遇到邻里矛盾时不能冲动,应通过正确的方式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告知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寻求法律咨询或申请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演变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