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服刑人员因伤找茬引争议 长泰监狱如何应对管理难题 2016年4月19日,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于8月3日入狱。王某入狱后适应环境能力差,常以手部筋腱损伤为由挑剔劳作,劳动改造不积极,性格敏感多疑,与狱友常有争执,被监区列为重点罪犯。案件主要围绕其服刑期间的管理问题,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未提及,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也未说明。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大学文化,1973年11月出生。2016年4月19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3日调入长泰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王某入狱之初,主动适应环境能力较差,常以自己手部筋腱部位损伤为由,对劳作岗位和劳作任务加以挑剔;其劳动改造精神状态不积极,且性格敏感多疑,遇事斤斤计较,人际关系紧张,时常因为琐事与身边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执,因此被监区列为重点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个人成长及家庭。王某受教育基础不牢固,毕业后不能安于家中为其所做安排,也不能独立自强生活,心理成长期较长、成熟慢,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一直以来,其父作为其依仗,为其成长提供了极大保护。尽管其自身较为叛逆、不愿服从父母管教,但对其父还是心存敬畏的。自其父亡故后,家中便再也无人可以震慑他,由此令其在更加“为所欲为”的路上渐行渐远。此外,其对自己的家庭也缺乏责任感,自私程度较重,导致其入狱后妻子很快提出与其离婚。这些,都令其越发感受到缺乏家庭的温暖,从而促使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倾向。
(2)社会阅历。不同于缺少教育的罪犯,王某取得大学学历后,多年来在社会上各类公司打工,有较为丰富的生活经历和社会阅历,使其在一定程度可以较为轻易的骗取受害人信任。这也是促使王某形成本次犯罪的主要基础。对比身边人的生活,其不能安于现状,不能从提升个人综合能力入手突破、解决职业“瓶颈”,为满足不断增长的虚荣心,遂实施犯罪。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后,王某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但适应环境能力及与周边人际关系较差。由于王某对他人的不信任,只要别人出现稍有不利于他的言行,他就认为别人是在故意针对他,因此平时基本不与监舍内的人交谈,更没有关系好的朋友。因为与监舍内其他服刑人员关系不和,他曾多次调换监舍,另外与干警谈话时也不能敞开心扉,总是在回避遮掩、更多强调个人的主观意图,私欲极重。同时王某在日常行为规范方面也比较散漫,虽经民警教育提醒后会稍有转变,但不能长期坚持,曾多次因与他人争执被扣分。在劳动生产方面,王某虽然能够基本遵守习艺场劳动秩序,但经常无法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自王某入监改造后,减刑政策经历了多次“收紧”变更,令其改造积极性严重受挫;其在第一次减刑完毕、得知减刑幅度大大小于个人预期后,多次找监区警察讨要“减刑依据”,认为警察在减刑方面对其有“挟私报复”的嫌疑,进一步丧失对警察的信任。
3.心理行为表现
(1)王某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上有三个姐姐,从小受到母亲的过度宠溺,于成长过程中形成极度自私的人格特征,认为这个世界的一切都应该为自己服务,稍有不足就爆发不满,逐渐形成错误的“三观”,并在其影响下逐渐远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2)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极不融洽,导致王某偏激思想日趋严重。产生原因有二:其一,其严父为促其独立生存,采用的刺激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从而伤害了王某与家人原本较为脆弱的感情基础;其二,是在其捕前的工作中,家人不能理解其压力、帮助其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导致王某产生“家人无用”的思想。而妻子与其离婚的行为,进一步导致王某坚守自己错误思想,其不尊重人的人际交往特征表现愈加凸显。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自身的顽固个性较为突出。经警察对王某谈话教育,得到对其这样的基本认知:个性较为偏执、对认准的事很难做出改变,同时对他人持有较重的戒备心,自调入分监区以来,始终在“表演”——包括个人情绪、行为、言论等,目的是制造出一种“自己很怪,谁也别惹我”的外在表象。在与他人沟通中,王某目的性和功利性极强,所以一直独来独往,个人情感的隐藏极深。对监区警察提出的正常教育管理要求不能正确对待,抵触情绪较为严重。
(2)对社会认识偏激,“三观”扭曲。因过往工作和生活经历,导致王某对社会生成较为深重的偏激认识,将过多的“社会阴暗面”所造成的不良现象当做社会主流来认识,觉得自己不该被法律制裁,其中存有误会,进而使该犯产生并流露出愤恨司法体制和仇视社会的错误想法。
(3)与家人不能和睦相处,社会功能紊乱。王某自入狱后,直系血亲对其可谓不离不弃,其母亲多次到监狱对其探视、其姐姐更是每个月都来与其会见。唯一对其产生刺激的,就是其妻子于其入狱后不久即与其离婚的举动。于是,王某此后便有自暴自弃的想法,认为“只能我负天下人,哪能有他人负我”,王某会见时对家人恶语相向,并进一步导致其每次接见后情绪极差、心灰意冷,从而影响到其接受改造的主动意念形成,同时暴露出其极度自私的本性。
(4)由于王某刑期较长,财产刑判项金额巨大,不能履行,按照现行改造政策,减刑受到较大影响。加之入监后不能正确认清当前的监管改造形势,曾妄自认为自己可能无法减刑,于是想方设法逃避服刑改造义务。
综上总结,王某思想偏激、自私,又自视清高看不起他人,不能和其他罪犯建立正常良好人际关系,具备较典型的偏执型人格特征,如不加强正确引导,将很难实现对其社会化功能的良好转化。
5.矫治方案
(1)以王某捕前为共产党员这一切入点,利用监狱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特别是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的抗疫精神、民族精神的宣教,帮助王某重新树立爱党爱国的正念,使其做到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依法治国理念树立起坚定信心,从而将其导入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的正确思想改造轨道。
(2)对王某在消极改造阶段的违纪行为,一方面保证按照相关监管制度的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强谈心谈话的感化教育,有效消除其抗改敌意,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以及该如何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实现促其遵规守纪意识的尽快形成与巩固。
(3)通过对王某的成长经历深入了解得知,王某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一直被父母娇惯,所以形成了自私、任性等人格缺陷。由此开展针对性引导,鼓励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融入集体生活,在与他人的合作中体会放弃私念所带来的愉悦。
(4)通过定期开展分监区和监区的两级个别重点谈话教育,跟踪了解王某思想动态,认真分析研判问题表象背后的成因,制定有效措施,化解其对立情绪,为持续沟通、良好互动奠定基础。
(5)在对王某进行系统文化改造的过程中,了解其的兴趣爱好所在,进而引导其投入监狱和监区的各类文化改造活动中,实现对其改造注意力的良性调动。
(6)鼓励其经常给家人写信沟通,交流思想改造进程,运用“亲情帮教”活动,弥合其与家人的关系,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家人并没有歧视、抛弃他,而是在帮助、挽救他,从而实现对其社会功能的必要修复。
(7)定期配合监狱服刑指导中心介入对王某的教育改造工作,发挥监狱罪犯心理矫治“三级网络联动”基础,适时调整教转策略,推动方案的有效实施。
6.预期改造目标
(1)加强王某法律意识,令其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其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刻认识自己的罪错;
(2)加强王某遵规守纪意识,使其服从管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控力;
(3)通过联系王某家人,对其家人开展思想工作,使其重获家人关怀,实现增强其改造信心和动力、促其顺利完成服刑改造的再社会化的基本目标。
【教育改造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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