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后罪犯能否免除罚金引发法律争议

2025-06-18 1527

【全文总结】

减刑后罪犯能否免除罚金引发法律争议 罪犯郑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2014年5月15日入狱,2016年10月18日因悔改表现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案件主要围绕减刑后罚金是否应减免展开,涉及法律适用和执行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91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某县。2013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2014年5月15日交付辽宁省盘锦监狱执行刑罚。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18日被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0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郑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讲究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服刑期间获得记功二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兑现减刑幅度七个月。关于罪犯郑某某罚金执行一事,2017年9月8日该犯委托亲属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其本人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此该犯附加的罚金刑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犯已经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法定义务。经五监区三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七个月。

五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后,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并报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结合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该犯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经刑罚执行科合议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该犯拟提请减刑意见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监狱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5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同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法定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