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宠物犬买卖纠纷或成刑事案件 辩护律师力陈无罪获支持引发社会思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李某某通过微信向买某某等三人销售宠物犬,因未交付约定犬只被报案。阿图什市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法院初判有罪。李某某上诉后,克州中院发回重审。辩护律师经调查发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某仅属违约,不应构成刑事诈骗。最终法院采纳无罪辩护观点,李某某获释。案件经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后生效。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提起公诉,2019年2月12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向克孜勒克尔克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克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买某某、依某某、穆某某等人通过微信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宠物犬,因被害人未收到约定的宠物犬,遂以李某某存在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拒不接听电话等情形,主张李某某系刑事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共计43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因被告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依据克州司法局、克孜勒克尔克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疆天鹤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喜荣担任李某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