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普法宣传引发的争议农民工权益保障之路

2025-06-18 6324

【全文总结】

施工现场普法宣传引发的争议农民工权益保障之路 事故发生时间未提及具体时间 地点施工现场 当事人施工单位、农民工、普法工作人员 事故经过普法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解答施工单位疑问,并与农民工进行交流,重点讲解劳动合同和工伤问题,教授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 责任认定未提及具体责任认定 赔偿金额未提及具体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未提及具体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和工伤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增强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法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以发放《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维权法》等宣传资料,解答施工单位的疑问等方式开展宣讲活动。同时,工作人员与农民工展开现场交流,针对农民工重点关注的劳动合同和工伤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并现场教会他们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引导他们要依法办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宣传内容】

(一)农牧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支付。

(四)在哪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农民工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因雇佣关系出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该如何维权?

如果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工伤、拖欠工资、强迫劳动以及雇佣关系本身等出现用工方侵权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寻求咨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向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劳动仲载。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突出重点,加大敏感领域法治宣传。针对施工一线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实际需求,重点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地把法治宣传和法律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做好了“法律进工地”工作。

(二)因地制宜,丰富法治宣传方式方法。针对目前施工高峰期、农民工人数众多,针对农民工最关心、最急需的事项,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解除等相关法律知识,发放了宣传单、藏汉双语劳动合同范文等宣传资料,并面对面展开交流、解答。通过此次法治宣传活动,农民工不仅了解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了解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还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争议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解答疑问、指引解决方向。

(三)对症下药,深入推进“七五”普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萨嘎县普法办针对领域、时域、特殊纠纷高峰期,制作了相应的宣传材料,创新宣传方式、深入每个工地,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讲解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工认清在施工过程中有法可依的重要性、明白在合同范围内应该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依法施工意识,增强其通过正规途径维权的维权意识,实现法治轨道上的依法施工,创造法治轨道上的良好施工环境,此次活动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