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 罪犯尕某某是否应被严惩引发争议

2025-06-16 7926

【全文总结】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 罪犯尕某某是否应被严惩引发争议 案件发生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主要当事人为罪犯尕某某。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入狱服刑。2015年1月19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尕某某再次犯罪,并于2017年9月5日被重新收监。事故经过涉及罪犯在监外期间未能遵守规定再次犯罪。责任认定上,法院维持了对尕某某的监外执行决定,但最终因再犯罪而收监。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在案件中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也未明确说明,但案件引发了关于监外执行制度是否被滥用的讨论。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尕某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学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称多县,因犯抢劫罪,经青海省玉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于2013年12月30日送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因病由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17年9月5日,执行收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尕某某于2014年5月送入建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因身体不适,于2014月8月7日送入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该犯患重症肺炎、双肺继发性肺结核,痰涂( ),初治、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性贫血等症,后在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长达一个多月,医院在2014年8月8日、8月10日、8月29日先后三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又于2014年9月4日为该犯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在对罪犯尕某某的服刑情况与病情核实后,监狱及时与罪犯尕某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将该犯的病情及基本情况对家属做了详实告知,该犯的父亲欧某某得知儿子病情后,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填写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对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对监狱作出承诺,监狱对其进行了资格审查,认定其具有担保资格。

2014年9月5日,监区民警通过集体会议合议、建议对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案卷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调查、核实、审核,于2014年10月31日召开科务会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向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提请建议对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报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4年11月18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罪犯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尕某某患重度肺炎、呼吸衰竭1型、双肺继发性肺结核、痰涂( )初诊、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性贫血,其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4年12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青海省称多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青海省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表》,委托青海省称多县司法局核实罪犯尕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青海省称多县司法局于2014年12月23日回函,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尕某某符合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将罪犯尕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2014年12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提请的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了评审,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尕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5年1月19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尕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5日经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以(2017)青27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于2017年9月5日执行收监。

【案件办理结果】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月19日,出具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青狱暂监字[2015]第5号),批准罪犯尕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尕某某告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相关事项后,罪犯尕某某签收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但因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于2017年9月5日执行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