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丑闻,社区矫正能否有效监管

2025-06-18 1584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丑闻,社区矫正能否有效监管 扎某,女,1979年出生,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2016年5月3日,扎某到城关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案件主要涉及缓刑执行期间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但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监管措施有效性也未明确说明。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扎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城关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2016年5月3日,扎某到城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城关区司法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扎某后,依法为其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进行入矫谈话、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书等,并要求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报到当天,司法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后,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双联户、派出所民警、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五对一”的矫正小组,并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读了相关文书、法规,告之其必须遵守的相关制度及应享有的权力。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为全面掌握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走访了村委会、派出所、家庭邻居等地,详细了解和掌握了扎某犯罪前的日常表现、家庭情况、经济来源、邻里关系等情况。同时劝导其家人对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司法所接收扎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扎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一是针对扎某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加强法律教育,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使其认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牢固树立在矫意识,端正矫正态度;二是增加走访慰问次数,拉近与其家人的关系,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要定期到扎某家中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和扎某现实表现,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通过其家人的教育和关爱进一步影响其思想;三是注重定期谈话和心理辅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定期找扎某谈话,缓解疏导扎某心理压力,帮助鼓励她重新树立信心。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感化,扎某能每月按时来司法所报到,并能主动找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咨询一些法律上的知识,每周电话报到一次,敏感时期每天报到一次,每月提交思想汇报,按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入矫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扎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扎某参加社区服务的各种公益性活动、集中学习,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由于扎某心理负担较重,不愿与人交流,经常出现消极、自卑情绪,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极为抵触,司法所针对其这些问题,对其加强管理,并根据扎某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管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