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未成年犯改造之路王某某抢劫案的判决与执行 案件涉及罪犯王某某,男,1999年生,初中文化,原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农民。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25日,他被送往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在入监教育结束后,2016年3月2日被调入一监区一分监区继续服刑。案件的主要信息包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和服刑地点,但未提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具体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双方认可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9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25日被送入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在入监教育结束后,2016年3月2日被调入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入监改造的二年五个月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王某某的罚金执行情况,在罪犯王某某调入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后,一分监区了解到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法院审理期间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罪犯王某某入狱后的消费情况,了解到王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有履行五千元罚金的能力。一分监区及时对罪犯王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向其普及法院判决除自由刑需履行外财产性判项也必须履行的法律知识。经过分监区的教育,罪犯王某某的亲属缴纳罚金五千元。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