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路引发冲突 谁是道路主人成焦点

2025-06-18 2623

【全文总结】

邻里争路引发冲突 谁是道路主人成焦点 事故发生于2018年9月,地点为天台县刘某自家宅基地。当事人为刘某和陈某,两户房屋相邻,陈某外出必须经过刘某门前。刘某声称该道路是其拆除旧房后修建,并出资出力,不准陈某通行。陈某因通行受阻,携带木棍与刘某发生争吵并打伤其右手小拇指,导致刘某医药费及车费1.1万元。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目前案件仍在调解中。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尚未明确,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天台县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该房屋与邻居陈某家房屋并排相邻而建,两户之间有一条排水沟相隔,陈某及其家人外出时必须经过刘某的门前。2018年9月,刘某突然声称陈某外出所通过的道路是刘某在拆除自家的旧房子后铺成的,该道路通向村内大马路的斜坡也是刘某自己出力、出资做成的,刘某认为陈某没有出过一分力,也没有出过一分钱的资金,不准陈某及其家人通行。因该道路是陈某外出的唯一通道,陈某就此事与刘某交涉,但刘某始终不同意让陈某通行,并且采取堆石块等各种方式阻止陈某通行该路段。陈某见协商未果,便带着木棍去刘某家,与其发生争吵,将刘某打伤,导致刘某右手小拇指骨折。在治疗期间,刘某医药费以及往返车费共花销1.1万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主动介入,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反馈情况,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正式受理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对本纠纷开展调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门口道路应当归属于谁?刘某依据自己处理修建道路而独占道路是否于法有据?调解员多次对两家进行走访,协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纠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一是通过询问申请人,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家庭情况;二是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的邻居,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相处及其他情况;三是通过查阅国土部门的资料档案,查询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建设登记备案情况,以了解当事人的不动产归属情况。

经过了解得知,该道路为陈某外出必经之路,两家人细究起来还属于同祖同宗的亲戚,之前两户的关系一直很好,有事经常相互帮忙,也经常相互走动。最近一段时间,双方因为一些相邻琐事闹了矛盾,双方都抹不开面子,导致矛盾升级,引发了不必要的冲突。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对纠纷有了一个大致判断。经过分析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紧挨着一起,两家是相邻关系,双方就通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邻里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团结、公平合理的精神,相互体谅,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

调解员先后多次来到刘某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对其讲解法律知识,解读《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指出陈某享有相邻权,刘某的通道是陈某出行的唯一通道,不论从法律还是情理都应该允许陈某通行,同时也解读了《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使刘某在思想上得到根本的转变,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错误行为,但表示之前的打架行为是因为陈某先动的手,刘某本人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陈某进行赔偿。调解员又多次来到陈某家,针对打架这件事,对其讲解法律知识,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针对陈某对刘某造成的伤害,应由陈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告知利害,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赔偿了对刘某造成的损失。最终双方在镇调委会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达成协议,一起邻里纠纷被圆满解决,陈某和刘某对此次调解都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疏导下,自愿、平等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同意该道路由两家共同使用,并且不收取陈某任何使用费用。

2.陈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并于调解达成协议时一次性给付。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相邻权的问题,对此类案件调解,既要依理依法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还要入乡随俗,提倡互谅互让,化解积怨,弥合受损的邻里感情。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讲德、说法,分析利弊的同时不忘普法,根据前期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因势利导,适时提出解决方案,既解决了争议双方的思想问题,又解决了现实问题,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