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商标侵权案中的消费者陷阱红双喜品牌如何应对仿冒产品? 案件发生在2013年11月3日,地点位于荆州市某县周某经营的日用品超市。当事人一方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红双喜”商标(注册号1232279号,使用在第28类球拍等商品上)的所有权,该商标于2007年10月7日转让给该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周某,其超市销售标有“双禧牌”字样的乒乓球拍,被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指控侵犯商标权。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购买了一副“双禧牌”乒乓球拍,并取得购物小票和收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应诉并提交了进货渠道方面的证据。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红双喜”商标系上海文教用品公司1998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球拍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号为1232279号。2007年10月7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日,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位于荆州市某县周某经营的日用品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标有“双禧牌”字样的乒乓球拍一副,并当场取得电脑购物小票和盖有日用品超市印章的收据一张,所购物品由公证员施封后交公证申请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认为周某经营的日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标有“双禧牌”字样的乒乓球拍侵犯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提起诉讼。周某进行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进货渠道方面的证据。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其经营的场所销售涉案商品“双禧牌”乒乓球拍中的“双禧牌”标识,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综合考量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周某超市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周某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20元。
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省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禧牌”标识与“红双喜”商标不相近似,周某销售的“双禧牌”乒乓球拍不构成对红双喜公司“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注册商标指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认定商标近似一般把握以下的原则:(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首先“双禧牌”与“红双喜”在视觉上差异较大;其次“双禧牌”标识与“红双喜”商标在整体读音上也是有区别的;最后,判断两个商业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还要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双禧牌”与“红双喜”在视觉上,读、记上相比差异大,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小。因此,“双禧牌”标识与“红双喜”商标不构成近似,周某销售的“双禧牌”乒乓球拍不构成对红双喜公司“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荆州电视台《江汉风》栏目对于本案进行了报道,并经本市其他新闻、网络媒体平台转载。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向公众展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尤其是荆州市由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规模不大,知识产权纠纷较少,公众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比较陌生。通过媒体对此案的详细报道,使得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二是有针对性地阐释了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如何维权。即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如果就侵权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话,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提醒销售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维权。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程度越来越大,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也逐年增强,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成几何倍数增长。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定要注意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特别是缺乏相应辨别能力的销售者,在进货渠道上一定要选择来源正当的产品。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凭证,比如供货清单、收据、发票等。防止纠纷发生后,因缺乏证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