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间再犯罪是法律漏洞还是道德沦丧 周某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2021年8月11日,周某某到桐柏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案件主要涉及缓刑执行期间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但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等信息未在描述中体现。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87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2021年8月11日,周某某到桐柏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接收周某某后,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周某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通过多种途径,对其基本情况、家庭背景、犯罪成因、个性特征,以及危险程度、矫正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评估,为其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组织了入矫宣告,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了入矫期一个月内属于重点管理级别,要求其严格遵守报告、外出、信息化核查等各项规定。但是由于周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违反监督管理的情况。
2021年11月14日,司法所在每日例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未经批准,于当日早上3点离开南阳市桐柏县去往信阳市浉河区,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社区矫正机构,同时电话联系周某某,要求其报告当前所在位置。周某某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周某某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当面报告情况。
2021年11月15日上午,周某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交代了自己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桐柏县前往信阳市浉河区的事实。工作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整理了信息化核查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周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由于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曾两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填写《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于2021年11月17日提请桐柏县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当日,桐柏县社区矫正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集体评议,报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周某某警告处分,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情况
2021年11月17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周某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端正态度、遵守规定。
(四)警告效果
在对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之后,周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讨书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周某某表示,今后将如实向司法所报告日常情况,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周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依法提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予以警告处理,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使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增强了法律观念,提升了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自觉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