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拖欠工资四年未补发 农民工诉讼后能否拿回血汗钱 2013年至2016年,原告巴某、张某、周某等人在某犬业公司工作,管理巡逻犬进行巡逻警戒,月工资从1700元起逐年增加。2015年因公司效益差,连续几个月未发工资,三人被迫离职。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但公司仅补发了2016年工资。三人向仲裁申请未果后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津贴等权利。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公司同意支付部分工资,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16年年底,原告巴某、张某、周某等三人先后应聘至被告某犬业公司工作,周某与犬业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巴某和张某与犬业公司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管理并引领巡逻犬在被派遣单位进行巡逻警戒,月工资从1700元起,每满一年增加100元,最终增至2000元,约定犬业公司按月将工资打入周某等三人在邮储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周某于2015年7月入职时正好赶上犬业公司效益不好,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被派遣企业劳务费结算不及时,犬业公司连续几个月发不出来工资,至2015年年底周某连一分钱工资也没拿到,由于家里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周某就辞去了工作。犬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下半年才逐渐好转。期间,包括巴某等三人在内,几十名在犬业公司就业的员工陆续到区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区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了劳动监察整改决定书,责令犬业公司限期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直到2016年年底,犬业公司只是补发了2016年度所拖欠的工资,2015年度所拖欠的工资一直未予补发。由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原因,巴某和张某也相继辞去了工作。巴某、张某、周某等三人离职后,坚持向犬业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犬业公司一直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推托。
为尽快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巴某、张某、周某等三人分别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三人的申请,建议三人申请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索要被拖欠的工资。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巴某、张某、周某等三人的申请后,指定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会见了巴某等三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原来,三人入职犬业有限公司后,分别被派遣到不同单位的类似岗位工作,管理并引领巡逻犬在被派遣单位进行巡逻警戒,每天24小时驻场值班,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分别被拖欠2015年工资、满勤奖、岗位津贴、元旦、春节伙食补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等。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所提供的材料,初步判断犬业公司确实拖欠其部分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其释明可以主张的几项权利:一是要求犬业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二是主张200%的公休日加班工资,三是主张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四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五是要求犬业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向其说明诉讼是有风险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可能不是全部支持其请求。全部主张,可以让其利益最大化,但风险是被告方可能不积极履行,带来执行上的困难,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结果;部分主张,最好是能与用人单位和解,拿到自己应得的约定的工资,虽说没能达到利益最大化,但被告方可能会积极配合,也可能当庭调解结案,很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三位朴实的农民工分别表示,只想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就行,多余的也不奢望,因为当初说的就是这些钱。最终,巴某确定诉讼请求为给付拖欠工资款26300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5200元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3100元,张某确定诉讼请求为给付拖欠工资款22867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340元,周某确定诉讼请求为给付拖欠工资款9490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720元。诉讼请求确定后,围绕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巴某等三人分别调取了各自的邮储银行卡存取款流水、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调取了犬业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向犬业公司管理人员索要工资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说是公告送达、缺席审判,但主审法官还是从法律援助律师和当事人的表述中了解到,被告犬业公司经营上确实遇到了困难,硬判的话,执行起来也有困难。为此,她向当事人要来了被告单位一名副经理的电话,主动和他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向其阐明了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建议他做企业老板的工作,希望他们能与原告方沟通。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坐到了一起,被告方犬业公司介绍了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希望原告方能够理解和支持;原告方巴某等三人也讲述了各自的实际情况,只希望尽快拿到工资。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情况和想法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巴某、张某、周某等三人分别与被告犬业公司达成了支付工资的协议,犬业公司于春节前支付巴某、张某被拖欠工资的50%,其余工资明年6月底前结清;周某的工资春节前全部结清,巴某等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务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和主审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就业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维权困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的支付、福利待遇和培训等内容,是保障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巴某和张某在入职后均没有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清晰的概念。二是劳动者没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造成拖欠工资时间比较长。本案例中三名原告人被长期拖欠工资后,迫于生活的压力,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离开了被告犬业公司,还一味地坚持通过电话和上访的形式索要被拖欠工资,以致超过了仲裁时效,申请仲裁时被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能够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会节省很多诉讼成本。三是公正司法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但社会生活丰富而复杂,不可能如同生硬的法条一样,法官在居中裁判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比如本案中,如果法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直接下判决,也是一个公正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判决生效后,按照当时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即使原告方申请执行也无法马上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而且还给被告的日常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压力和困扰,正所谓案结事未了。可是,由于主审法官的积极努力,促成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既保证让原告方在最短的时间拿到工资,又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体现了公正司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