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反目成仇 家产被侵 父亲遗产如何守护

2025-06-16 3274

【全文总结】

兄弟反目成仇 家产被侵 父亲遗产如何守护 案件发生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地点在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某村和新城区。当事人为曾某及其哥哥。事故经过是曾某的父亲于2017年12月18日去世后,其哥哥趁曾某不在,故意隐藏了所有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财产,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亡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185000元存款全部取走。曾某多次尝试商议财产处理问题,但哥哥置之不理。曾某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法律援助,但被拒,值班律师建议其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目前,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均未明确提及。

【案情简介】

曾某父母生前在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某村有房屋2间半,之后,又在洞头区新城区购置房屋一套。2017年8月,曾某母亲因病去世。2017年12月18日,曾某父亲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曾某的哥哥及其家人在得知父亲死亡后,乘机回到父亲原居住的房屋内,将父亲生前所有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以及其他财产故意隐藏。曾某哥哥通过第三人的银行关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亡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85000元全部取走。随后,曾某多次找哥哥就父母遗留财产如何处理进行商议,但曾某哥哥却置之不理。2018年9月26日,曾某到洞头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洞头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发现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能提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其耐心解答,建议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曾某为洞头区户口,每月有固定收入8000元,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曾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为继承纠纷,虽属于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扩大的婚姻家庭民生领域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因其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而曾某的诉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