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继承房产纠纷历经波折终获和解

2025-06-18 8337

【全文总结】

七旬老人继承房产纠纷历经波折终获和解 案件发生于1955年起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5号的房产继承纠纷。吴某作为长子,父生前将产权证交其保管,并凭此与拆迁办签订临时拆迁协议,取得腾空顺序号。为解决继承纠纷,吴某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协议,吴某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并补偿每人6万元。2015年4月29日,除吴某姐姐因车祸外,其余继承人均领取补偿费。吴某姐姐后反悔起诉,法院初判吴某全权继承,再审判决改为八分之七归吴某,八分之一归姐姐。吴某申请法律援助,法院最终调解,确认吴某全权继承,支付姐姐折价款108549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1955年起,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5号租住着吴某一家人。后其父租住至60年代后期变租为买购得该房产。吴某的父亲和母亲分别于2002年9月6日和1997年11月23日亡故,婚生三子六女,吴某是长子。吴某父母遗留房产因拆迁需要继承,但是吴家兄弟姐妹对该房产继承意见分歧很大。吴某作为家中长子,其父生前将产权证交给吴某妥尚保管。为此,吴某排除非议凭此房产证与拆迁办签订了临时拆迁协议书并按时腾空,取得了腾空顺序号。为解决继承纠纷,拆迁办工作人员逐一做了各法定继承人的思想工作。后各继承人一致同意由吴某享有案涉拆迁安置权益,并由吴某给其他继承人每人6万元现金补偿。为此,拆迁办制作了调解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29日到拆迁办签字并领取补偿费。当天7位继承人均按时到场签字各领取6万元补偿费,唯独吴某的姐姐因当日发生车祸住院未能到场。事后吴某的姐姐反悔,遂生继承纠纷。

吴某年过古稀,身体微恙,为了能够在有生之年解决这个问题,遂于2015年9月1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其姐姐告上法庭。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5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不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费)由原告吴某继承、享有;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吴某的姐姐房屋拆迁安置权益(不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费)应继份额折价款72500元。吴某的姐姐领取了72500元折价款之后,以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多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与30日作出再审判决书,撤销原生效判决,判决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5号房屋的拆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