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一场关于证据采信的司法博弈

2025-06-16 3818

【全文总结】

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一场关于证据采信的司法博弈 2017年上半年,杨某向李某、杨某借款16万元,约定一年期限及利息,但到期未还款。经催收无效后,杨某向常熟市公证处申请保全微信聊天证据。因方言语音无法自动转换,公证处创新采用分别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最终成功出具公证书。该案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凸显了新型证据保全业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

【案情简介】

2017年上半年,杨某向其亲戚李某、杨某两人借出一笔16万元的款项,借款期限一年,双方同时进行了有关还款形式、利息的协议约定,下半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却没有按约如期偿还款项。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出于法院诉讼需要,杨某向常熟市公证处提出了对其手机微信中与借款人的部分信息来往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市公证处经过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核实,明确债务无异议后,告知其所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开始办证。

由于当事人属外地户籍,其微信记录中涉及语音信息的方言部分无法由微信软件转换为文字信息简单进行拍照保存,而上述聊天记录中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双方借贷信息,作为指向明确的证据材料,其固定完善与否对案件走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求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最大程度地得到保全,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与需求考虑,市公证处在设计办证方案及流程时,及时转变思路,决定将语音内容进行单独录像,并与文字信息的拍照保全进行分开办理,分开出证。

2018年12月11日下午,杨某至承办公证员办证室,在两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本人提供的手机拨打公证处座机电话,在对号码进行确认后,登陆个人微信号,摄像人员首先就聊天文字、借款方信息等相关内容以拍照形式进行提取与固定。之后由杨某本人持手机登出账号,再次进行号码确认并登陆,播放手机微信中储存的与借款方的部分来往语音信息,由专业摄像人员对其进行录像保存,再次确认当事人信息后,结束全部的声像资料保全。整个操作过程由专业摄像人员用摄像机进行现场拍摄,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记录,确保操作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最终共拍摄取得照片89张、sd卡一张,内含视频文件4个,成功为杨某办理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作为一项方兴未艾的新型公证业务,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应用范围广泛化、形式多样化、情况复杂化等特点,设计办证时,公证员应极力避免模板化办理倾向,始终以申请人诉求为第一出发点,在守法的前提下,竭尽全力转变思维、创新思想,进而将变通后的智力成果转化为公证书内容。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