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巨额诈骗案罚金与刑期背后的正义追问 案件发生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期间,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当事人张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7年6月29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责任认定明确,张某某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赔偿金额未提及,支付方式为罚金和刑期执行。双方认可情况未详细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7年6月29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且有证据证明该犯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9月3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3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