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违建平台经营受阻 王某维权无门引争议

2025-06-16 7854

【全文总结】

租赁违建平台经营受阻 王某维权无门引争议 2017年9月5日,王某因租赁协议纠纷向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王某与曹某签订租赁协议,租用曹某产权不属于自己的平台建小卖铺并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王某私自搭棚被认定为违建,北碚区市政园林局查处导致其无法经营。尽管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但中心审查后决定不予提供。案件涉及合同效力、违建处理及法律援助适用等争议,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未明确,双方认可情况不明。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王某到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了解得知:王某与曹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曹某将产权不属于自己的一处楼房平台租予王某建小卖铺,并已支付曹某租金。租赁期间王某在平台上私自搭棚,因属于违建,北碚区市政园林(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经营小卖铺。经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申请法律援助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曹某因无权租赁返还租金、赔偿损失,属租赁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以参考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而王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本人经营食品买卖,不能证明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因此,王某因租赁纠纷请求法律援助,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