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遭遇车祸 责任认定引争议 案件发生在2023年5月15日,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当事人包括王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和李某(驾驶员)。事故经过是王某某在横穿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王某某无责任。赔偿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由李某通过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均认可责任认定和赔偿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因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1月25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20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该服刑人员主因进行性吞咽困难伴反酸3月余,于2018年9月11日送109医院,经CT、胃镜、病检检查诊明确诊断为贲门胃底癌、高血压病、脊髓灰质炎后遗症。2018年9月28日其女儿王某甲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山西省晋中监狱于9月30日委托山西省109医院对其进行疾病伤残鉴定。10月22日,山西省109医院鉴定结论为:“贲门胃底癌(T4N2M0)、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经晋中监狱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于11月5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1月14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山西省晋中监狱十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研究了王某某的原判罪行、原判刑期、已服刑期、改造表现、病情诊断和当地司法机关的意见,认为王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保外就医。
十五监区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拟保外就医建议适当,同意监区保外就医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参加,作出建议王某某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将同意保外就医的建议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对王某某保外就医的决定。2018年11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3日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晋中监狱为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于2018年12月18日将该服刑人员押至晋中市榆次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晋中监狱按照规定通报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