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户籍档案缺失 公证如何认定兄妹关系引发法律思考 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时A因加拿大探亲需要,在公证处申请办理与哥哥时B的亲属关系公证。因时A户籍迁出多年且出生档案缺失,公证员通过时B持有的1999年《居民户口簿》、双方父母履历表、就业登记表及居委会证明等材料交叉印证,认定兄妹关系。案件反映在职能部门信息不互通、公证证据规则不完备情况下,公证工作面临如何处理不同证明能力证据的难题。目前公证处采用直接证据优先、间接证据交叉印证原则,对不同年代户籍管理方式需具体分析,通过多个弱证据结合核查认定事实。
【案情简介】
申请人时A于2018年4月23日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其与哥哥时B的亲属关系公证。本公证员在与时A的交谈中得知,因其要去加拿办理探亲手续的需要,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自己与哥哥的亲属关系公证。在咨询时,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双方以及父母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但当事人时A出生于1968年,且因结婚户籍迁出多年,故其虽然多次前往派出所查询相关信息,皆无法找到其出生相关信息。但时B保存有其户籍迁出之前派出所于1999年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上面显示时B是户主的儿子,其本人页加盖有派出所的“迁出”印章,按照相关规定盖有“迁出”印章的户籍页不可再作为有效证件使用,但该《居民户口簿》上显示的成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仍然可以认定。同时,时A提供了其父亲的《工人履历表》、时A的《城市待业人员登记表》、时B的《就业人员登记表》以及所在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综合以上几项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自己与父母的供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时A与时B的兄妹关系。
公证机关本身不具有管理以及调查相关材料的权力,但公证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神圣职责,在当前各职能部门信息不互通、公证证据规则不完备的情况下,公证工作如何取证、不同证据能力的证据如何采用是目前公证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上述案例中就体现了在公证工作中如何处理不同证明能力的证据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的证据采用,基本遵循具有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或者直接证据直接采用,效力不高的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交叉印证的原则。目前公证处采用的具有完全证据能力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主要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的裁判及认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及确认的事实、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书、派出所相关证明等;具有较强证据能力可以基本采信的证据材料有: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据能力较弱基本不予采用的证据主要包含居委会、村委会、小型私营企业出具的证明等。
涉及亲属关系的公证,另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户籍管理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九十年代之前的人事档案制度以及九十年代以后的户籍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方式的不同以及管理机构的变更,就要求公证处在办理出生在不同年代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有的放矢,不搞“一刀切”。
针对我国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的相关证明能力,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不能直接采用的证据,采取几个证据能力较弱的证据交叉印证的方式进行取证,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以最终认定相关法律事实。这也是在公证工作的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的合理变通,同时也是公证证据规则逐步建立的过程。
【公证书格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