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3时4分,在天津市XX高速公路下行1014.7公里处,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列车与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案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组织鉴定人员至天津市某区某停车场对事故车辆进行勘查鉴定。
使用测量工具:钢卷尺。
1.检材1: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齐安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重型平板半挂列车,号牌号码为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检材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金多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号牌号码为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检材3:案卷材料。
2.利用观察法对检材1、检材2痕迹的位置、高度、形态等进行测量、记录,并用照相的方法进行固定;用比对检验法对检材1、检材2的痕迹作了比对检验,检验情况如下:
检材1系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齐安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重型平板半挂列车,牵引车车身颜色为红色/半挂车为绿色。该车前保险杠向后弯折变形,有刮擦痕,距地高40cm至86cm,宽180cm;驾驶室上部脱落,发动机舱内残余的发动机及散热水箱前侧上缘有刮擦痕且附着红色物质,距地高99cm至110cm,宽80cm;第一轴左侧车轮向后移位,轮胎失压,转向拉杆脱落,轮胎外侧胎壁及胎冠有刮擦痕,面积80cm×46cm;货台前缘左侧向后弯折变形,有刮擦痕,距地高140cm至158cm,宽210cm;经测量,该车车长1580cm。
检材2系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金多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车身颜色为红色。该车后防护装置右侧向前弯折变形,有刮擦痕,距地高60cm至120cm,宽167cm;货厢后部栏板右侧破损,向前弯折变形,有刮擦痕,距地高125cm至310cm,宽198cm;后部右侧灯光组破损,灯架向前弯折变形,距地高101cm至132cm,宽50cm;第六轴左右侧车轮均已移除,后车桥右侧向前移位,第六轴右侧减震钢板弹簧前侧吊架断裂,第六轴右侧车轮后侧挡泥板向前弯折变形,有刮擦痕,距地高75cm至130cm,宽58cm;牵引车与半挂车间电缆线脱落,牵引车通往挂车的高压气管均已断裂,断裂口新鲜,货厢前部栏板前方置物架上放置有未经捆扎的包袱。
3.审阅检材3,摘录如下:
(1)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记载:事故地点位于长深高速公路下行1014.7公里处,天气晴。事故地点长深高速公路为东西走向,路面性质沥青,由东向西方向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右侧设有应急车道,道路中央设有隔离护栏。
冀GE1248号/冀GPA44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A)头西北、尾东南停于道路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内,第一、二、六轴左侧车轮距道路由东向西方向第一、二机动车道分道线分别为4.7m、4m、3.2m。
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列车(B)头西北、尾东南停于道路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内,紧邻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A)右后方,第二、六轴左侧车轮距道路由东向西方向第一、二机动车道分道线分别为5.3m、2.7m。两车的路面接触点位于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列车(B)车身左侧,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A)车身后方路面上,碰撞点距道路由东向西方向第一、二机动车道分道线4.8m。
(2)审阅事故现场视频:文件名为“4月18日事故录像.mp4”,大小为275.6MB,分辨率为704×576,帧速率为25fps。
查看视频,02:50:04第3帧,冀GE1248号/冀GPA44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随后停驶于道路由东向西方向第二机动车道内。03:04:57第11帧,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仍停驶于路面上,此时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列车沿道路自其后方由东向西驶来。03:04:59第20帧,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列车前部与冀XXXXXX号/冀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后部右侧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