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囹圄 掩饰犯罪所得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何在

2025-06-16 3728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囹圄 掩饰犯罪所得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何在 案件当事人黄某某于1991年3月出生,户籍及居住地均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2021年6月29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执行机关为兴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黄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当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案件的具体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未在描述中体现,双方认可情况亦未说明。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91年3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都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兴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2021年7月16日,黄某某到兴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黄某某接受矫正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开展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个别谈心谈话,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黄某某在矫期间,服从管理,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入户走访时,黄某某表示,自己掌握了养殖技术,有自主创业的急切想法,但是碍于资金和场地有限的困境,希望可以得到帮助。在了解到其居住的地区地广人稀,草场茂盛,适合发展养殖业后,兴国县社矫管理局、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矫正小组,积极协助其解决养牛场地问题,帮助其详细咨询、争取创业扶持政策。

2021年9月,在养殖场地、围栏等问题解决后,黄某某用自己在外务工及回乡自筹的共20万余元,购买了30头黄牛种牛,开始发展黄牛养殖业,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基础。除日常走访外,社矫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抖音账号密切关注其创业动态,鼓励其坚持努力办好养殖业。黄某某为表示感谢,多次向社矫工作人员赠送自家压榨的山茶油,均被工作人员婉言谢绝,并鼓励他好好创业,配合社矫管理就是对社矫工作的最大支持。

2022年4月,社矫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黄某某因养殖前期投入较大,黄牛种牛饲养周期较长,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兴国县社矫管理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又多方协调,积极帮助其申请银行贷款,并于5月份成功申请到一笔10万元银行贷款,帮助其解决了燃眉之急。黄某某激动不已,连连感谢社矫工作人员的真情帮扶。

黄某某在发展黄牛养殖产业的同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真诚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直到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该案中,兴国县社矫管理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有养殖创业的帮助需求,依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协调对黄某某给予就业指导帮扶,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帮助黄某某争取政策、解决资金问题,使黄某某深受感动,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真诚悔过,依法依规报到,自觉参加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通过其积极努力改造,顺利解除了社区矫正。

兴国县社矫管理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以人为本,细化矫正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差别化矫正,积极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困难,通过用心用情,温暖帮扶,感化社区矫正对象,使他们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矫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