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减为十八年 罪犯减刑背后的法律争议与人性思考 案件当事人为罪犯赵某某,男,1979年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磴口县。赵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一审判决,赵某某提出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3月12日,赵某某交付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2014年2月18日调入萨拉齐监狱。2006年2月10日,赵某某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服刑期间,赵某某减刑四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目前案件已无争议,双方均认可减刑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磴口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2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3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18日调入内蒙古萨拉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某某于2006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萨拉齐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赵某某在上一次减刑后二年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
分监区在对该犯减刑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的户籍证明与判决书所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可能影响该犯本次提请减刑,监区经过研究,决定派出两名民警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该犯户籍证明与判决书所载出生日期不符的问题。监狱民警找到法院的原判审判长并说明了此事,经过积极的了解和沟通,调阅了原始的卷宗及笔录,法院最终出具了更改出生日期的裁定书。
结合法院的裁定书,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4月26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赵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6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了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6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2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