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 王某的社区矫正之路引争议

2025-06-16 6861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 王某的社区矫正之路引争议 案件当事人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2016年3月7日,王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案件主要涉及缓刑执行期间的犯罪行为及后续的法律责任认定,但案中未提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具体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双方认可情况等细节。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5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2016年3月7日,王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由城关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12月23日,城关司法所根据平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要求,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在城关镇政府举办社区服刑人员培训班。城关司法所提前一天在司法E通平台上,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发送短信,详细说明培训班参会人员范围和会议时间、地点等,并明确说明无故不参加警示教育的,将给予警告。只要社区服刑人员能够遵守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管理办法,正常配带定位手机的,均可收到短信,因此司法所没有另行电话通知。2017年12月23日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直至结束,王某未来参加司法所举办的培训班,也没有当面或者电话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请假。

2.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司法所,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谈话笔录。通过谈话得知王某收到了司法局举办培训班的通知短信,但是收到短信后,却未当回事。第二天七点多醒来以后,继续修理汽车,将此事置之脑后,故未参加2017年12月23日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王某又谎称他在社区矫正微信群里“说了一声”,就相当于请了假。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所长核实,王某并没有在微信群里向所长打招呼请假。因王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且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警示王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有关社区矫正执行规定,决定对王某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8日,城关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平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平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平罗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8日,平罗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城关司法所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及其保证人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要求王某正确认识自身的罪犯身份,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必须随时携带定位手机。通过谈话,王某意识到自己未参加集中教育活动的严重后果,保证人也表示今后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城关司法所要求王某在每月2000字学习笔记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字,要求其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王某的思想认识,并促进王某遵纪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经过此次警告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签收警告决定书以后,该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按时到城关司法所报到,及时主动地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司法局、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思想认识态度具有明显转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城关司法所及时向红果子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有关情况,红果子检察院要求城关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严格管理。城关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实行严格管理,不但从日常活动范围上进行严格限制,而且还实行每月两次到所报到、每周四次固定电话报到等多项严管措施,王某都能详细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严肃社区矫正纪律,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城关司法所采用以案说法方式,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通过通报王某被警告案例,由此,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也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绷紧了警戒线,效果显著,针对性极强。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未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在随后的询问和谈话中,不能如实说明真实原因,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不深刻,没有正确认识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制度的严肃性,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所顾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一次。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有效的杜绝了社区服刑人员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活动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的实际效果。

从未成年人刚刚步入成年人,这一年龄段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较为特殊,矫正难度较大,值得社区矫正工作者深入思考和探索。一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型,价值观不稳定,容易受到社会各类因素影响;同时,心理易变、可塑性强,给矫正工作预留的教育感化空间相对较大;二是自律能力差,对监护人和社区矫正保证人的依赖性强,需要监护人和保证人严格履行监管督促职责、强化监管教育措施;三是文化程度较低,社会阅历较浅,法律意识淡薄,后果意识较弱,哥们义气重,给社区矫正工作带诸多挑战;四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需要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耐心细致的心理辅导。

因此,在加强严格监管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学习的引导,定期检查法律学习笔记,采取集中以案说法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强化教育,对他们进行世界观、价值观引导和心理矫正,引导他们走向正确轨道,杜绝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