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家暴,法律能否真正保护受害者

2025-06-16 1266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家暴,法律能否真正保护受害者 案件发生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当事人孔某某在缓刑期内再次对妻子实施暴力,使用折叠凳、弹簧、木剑等工具致其轻伤二级。孔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5日入矫,由高港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目前案件涉及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细节尚未明确,双方是否认可处理结果也未可知。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孔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孔某某案发时,先后用折叠凳、弹簧、木剑等物殴打其妻,致轻伤二级。2019年2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2019年3月5日到高港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孔某某脾气急躁,认为因其妻犯错,对其实施家暴就被判刑,对法院判决不满。入矫时对社区矫正有明显对立情绪,司法所将其作为重点人员监管。《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执行地司法所对孔某某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侧重“精准教育帮扶,重塑家庭关系”。

(一)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

组织孔某某开展以《刑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教育,促进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动员党员律师、检察官参与帮教,以案释法,互动式教育,帮助他认识到丈夫在家庭中应有的责任担当,懂得如何与妻子正确相处,遇到矛盾又如何解决等,促进其形成内心自觉服法的良好心态。司法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村(居)帮助解决因疫情导致葡萄滞销经营亏本问题,为其减缓租金。

(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以平等的方式与其进行沟通,帮助孔某某释放不良情绪,培养其健康的人格,引导孔某某真诚向其妻忏悔、道歉。邀请帮教协会心理专家,对其妻子进行心理辅导。其妻表示对孔某某以前的错误表示谅解。

(三)修复家庭及社会关系

孔某某判刑后,他的丈母娘及其家族断绝了与他的来往,他本人的朋友、亲戚怕卷入家庭是非得罪任何一方,都对他表现出了明显的疏离。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五老志愿者多次走访孔某某的丈母娘及其家族,走访孔某某的朋友、亲戚,说服他们理解和接纳孔某某。经过多次工作,孔某某丈母娘家的态度有所改变,对立情绪有所降低。孔某某的朋友、亲戚也逐步转变了态度,表示愿意与孔某某正常交往,为孔某某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关心。这些变化教育感动了孔某某,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明显增加,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显著提高。目前,孔某某已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孔某某的具体情况,通过引入专业力量开展心理认知修复和直观互动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帮助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协调部门、社区帮助解决其现实困难,有针对性地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实现了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的良好修复,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回归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