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 服刑人员民事赔偿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09年,当事人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需赔偿民事 damages 187905.4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将其刑期改判为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沈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入狱服刑。案件主要围绕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展开,但未提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支付方式和双方是否达成一致。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辽宁省新民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7905.4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2010年8月10日交付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沈阳第一监狱十四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沈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0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