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责任认定引争议 车辆碰撞致重伤赔偿如何定 2017年7月19日11时20分,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在长治县某中学北十字路口发生碰撞,致王某某重伤。交警认定屈某某全责。王某某经医院治疗176天后仍无法自理,构成伤残,需持续治疗护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交调委介入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11时20分,屈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至长治县某中学北十字路口时,与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且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九根,脑部、肩部多处损伤,住院治疗99天后转入某正骨医院继续住院治疗86天。出院后仍无法自理,需卧床休养,且已经造成伤残,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和护理。双方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进行调解。县交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对双方进行走访,了解事情的具体过程,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上。王某某家属田某要求屈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电动三轮修理费、伤残赔偿金共250000元。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王某某已构成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得出伤残金额为:83697.12元,屈某某瞬间情绪激动起来,表示无法接受对方的巨额要求,认为对方是狮子大开口、讹钱,没有诚意化解纠纷,并指出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速度较快,对路面观察不清,导致事故发生并非他一人能控制了的。田某也不甘示弱,说谈不拢就起诉,让法院来主持公道,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采取“背对背”调解法,隔离了双方当事人。针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按照王某某住院的一系列手续包括误工、护理、伙食补偿费等等费用进行了计算,合计为138600 元。调解员向双方进行说明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说服工作和法制教育,让双方都有其单独思考的时间。几天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双方再次坐到一起后都比较冷静,调解员就上次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把双方所有参加调解的亲戚朋友都集中起来,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沟通交心。一方面告知受害方不能因为金钱而过于放大伤情,劝说他们回到合法合情合理的立场上来,同时告知他们走诉讼渠道的法律程序、需要的时间以及可能的结果。一方面做屈某某的工作,指出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受害方家属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屈某某也表示可以提高赔偿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屈某某与王某某家属田某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屈某某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住院医疗费(凭票据)、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0000元,并负责修理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能站在当事人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取得当事人信任。在遇到当事人因自身利益不配合调解的情况下,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向当事人指明诉讼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及可能的结果,降低了当事人的过高预期,让当事人回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直至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