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引发车祸 赔偿纠纷引争议

2025-06-16 7441

【全文总结】

无证驾驶引发车祸 赔偿纠纷引争议 2017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昌吉市。事故中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导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陈某向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及保险公司索赔,但未获满意答复。2017年9月11日,陈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关损失。事故责任认定明确,但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信息中体现。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向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

2017年9月11日,陈某向昌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赔偿他相关人身损害相关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陈某为昌吉市户口,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元,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能提交街道、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