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未开全款发票与混凝土质量争议引诉讼

2025-06-16 4877

【全文总结】

合同纠纷未开全款发票与混凝土质量争议引诉讼 2013年,原告承建某大厦项目,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混凝土并达到国家标。合同明确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包括出厂检验和见证取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若混凝土检测不合格,乙方需赔偿加固等费用。履行期间,被告供混凝土1681次,收到货款7684048元,未付货款2148124.5元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以被告未开全款发票及未提供配比设计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报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经审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原告按期支付余款,被告出具发票及收据。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承建某大厦项目,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商品(预拌)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在建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同时在合同中对预拌砼强度等级、数量、单价、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预拌砼质量标准及校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