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签名鉴定成焦点 担保纠纷引争议 2012年某日,安徽XX公司与俞XX、徐XX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俞XX获融资担保,徐XX为担保人。后俞XX逾期还款,公司垫付代偿款并主张追偿权。俞XX、杨XX未出庭,徐XX否认签名真实性并申请鉴定。经司法鉴定,徐XX签名确为其本人所写,法院判决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俞XX、杨XX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安徽某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俞XX、杨XX、徐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XX月XX日,被告俞XX作为被担保人、被告徐XX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俞XX因向出租人融资,申请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同意为俞XX向出租人提供担保,如因俞XX逾期还款造成原告垫付款项的,俞XX应按垫付款的日万分之八承担自垫付之日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徐XX对俞XX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至债务到期后两年,如因俞XX拖欠还款,导致原告向出租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原告有权向俞XX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俞XX承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俞XX、杨XX给付原告代偿款XX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暂定XX元,被告徐XX对被告俞XX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俞XX、杨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主张未提出异议。
被告徐XX在庭审中辩称:其从未与原告及被告俞XX共同签署过《委托担保协议书》,其上“徐XX”签名不是自己所写,依法不承担反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请,故申请对《委托担保协议书》落款处的“徐XX”签名是否其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
因其他两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故《委托担保协议书》落款处的“徐XX”签名是否徐XX本人所写成为本案关键。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委托担保协议书》落款处的“徐XX”签名是否徐XX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对送检检材上的需检签名进行细致研究分析,该签名虽部分笔画简略,但整体布局及单字结构、运笔自然,未发现摹仿迹象,具备鉴定条件。鉴定人根据检材签名模式,依规对徐XX本人提取了实验样本。最后经过比对检验发现:检材需检签名与徐XX书写的样本签名的笔迹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最终法院采信了我院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定过程】
检材:签订时间为“2012年XX月XX日”、甲方为“俞XX”、乙方为“安徽XX公司”、丙方为“徐XX”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原件1张,落款丙方处“徐XX”签名为需检字迹。
样本:徐XX于2017年XX月XX日在本院书写的实验样本原件2张。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SF/Z JD0201002-2010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
检材上需检的“徐XX”签名为黑色墨水笔书写,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上的徐XX签名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笔迹特征既有变化也有关联,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上需检的“徐XX”签名与样本上的徐XX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运笔、笔顺、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检验同时发现:两者在“徐 、章”两字简略程度等笔迹特征上有一定变化。(笔迹特征比对表见附件)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需检签名与样本徐XX签名的笔迹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而在部分笔迹特征上的变化,分析为书写速度变化及书写多样性所致,属于非本质性差异。
【鉴定意见】
检材《委托担保协议书》上需检的“徐XX”签名是徐XX本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