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失误致人死亡 家属百万索赔引争议

2025-06-17 6860

【全文总结】

医院用药失误致人死亡 家属百万索赔引争议 2012年8月27日,冯某因腰骨痛入住佛山市禅城区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结核并椎旁脓肿形成”,医院予以链霉素治疗。8月29日冯某链霉素皮试呈阴性后接受肌注,9月2日出现头晕、胸闷症状并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区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在医院采取激进行为要求赔偿100万元,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7日,区某妻子冯某因腰骨痛入住佛山市禅城区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腰椎结核并椎旁脓肿形成”,予以链霉素抗结核治疗,8月29日冯某接受链霉素皮试呈阴性,遂予以肌注。9月2日,冯某出现头晕、胸闷症状,继而出现休克,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30时被宣告临床死亡。区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召集 60 多名亲属到医院拉横幅、摆遗像、烧香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1000000元。

【调解过程】

9月5日,区某等人到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市医调委)咨询,调解员从交谈中得知区某已多次组织亲属在医院拉横幅、摆遗像、烧香,且死者冯某遗体仍在殡仪馆尚未处置,意识到不及时处理该纠纷,很可能引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在征得医院同意调解后,市医调委连夜召开会议讨论案情,研究制定具体调解方案。

一、医患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开始时,死者冯某家属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坚持索赔100万元。院方则认为患者死亡系药物过敏所致,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同意补偿20000元。医患双方针锋相对,各持已见,调解无法再进行下去。

为打破僵局,避免正面冲突,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提出启动医学专家鉴定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但院方以患者家属仍在医院聚众闹事,无调解诚意为由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调解员马上联系区某,劝导其停止在医院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为双方通过医学专家鉴定解决纷争,营造良好的调解气氛。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区某同意停止闹事,撤离医院。调解员将此情况反馈给医院,同时向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最终,院方同意交出病历资料,并配合医学专家组进行专业鉴定分析。

二、调解一波三折,组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

医学专家组经研究一致认为: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未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但对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沟通。调解员结合医学专家意见召集法学专家进行研究分析,经与医患双方沟通,建议院方正视客观事实,对患者家属进行赔付。对区某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理解,但不应提出毫无理据的赔偿要求,建议降低赔偿标准。经过调解员的一番疏导,区某同意调整赔偿金额,但院方坚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9月8日,为了解院方真实调解意向,促成矛盾纠纷尽快化解,调解员利用周六休息时间与院方领导和医务科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并邀请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一同座谈。在与院方代表沟通过程中得知,院方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有合同条款规定,医疗纠纷必须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方式确定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定责理赔,故院方坚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此,调解员主动联系院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了解有关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和解释,保险公司最终接纳调解员的建议,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院方责任。调解员随即将保险公司意见转告区某和院方,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调解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由于死者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且临近中秋、国庆假期,调解员充分考虑到区某一家迫切希望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情,希望司法鉴定机构能尽快出具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机构也认识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加紧开展鉴定工作,并在十多天后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对患者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诊断依据不够充分等不足,与冯某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拟为30%左右。”

根据鉴定结论,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计算,院方需向区某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20 多万元,扣除区某需承担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后,院方还需支付区某19多万元。

三、情理法并用,力促双方调解成功

9月25日,市医调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宣读了司法鉴定结果并提出了调解方案。区某当即表示同意,而院方代表表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调解方案需请示院方领导方可确定。

9月26日上午9:40分,院方回复不认同鉴定结论所确定的30%责任,认为最多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区某18万元。面对院方的托词,调解员希望医院权衡轻重,尊重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客观赔付方案,不必进行无谓的“讨价还价”。最终,院方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同意承担30%的责任。

9月26日中午13时35 分,医患双方在市医调委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期后,双方一起将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一起重大复杂的群体性医疗纠纷在调解员23天的多次调解后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根据调解协议,院方向区某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04586.32元,扣除区某应向院方支付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后,院方一次性支付区某192304.36元。区某为感谢调解员圆满解决此次纠纷,特地给市医调委送去感谢信。

【案例点评】

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一般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院方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含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等),在本案中,院方未就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沟通,该行为已违反规定,且患者冯某在治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院方对此存在过错。

本案中,认定院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关键点,是院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院方不接受医学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为明确纠纷产生的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责任,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院方与冯某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拟为30%左右。据此,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院方说明存在的责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付金额,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本案调解成功。

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严谨的法理分析以及适用法律,明确各自的责任,打消院方规避责任的想法,亦打消家属以闹求赔的念头,拉近医患双方的距离;及时启动联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合力化解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