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孤寡老人维权路医院手术致残赔偿争议背后的人性拷问 2016年5月,67岁的黄某某因前列腺问题住院,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无知觉症状。医院最初以术后正常现象为由不予重视,半年后黄某某申请鉴定,最终被认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索赔107万元,医院仅愿赔偿3万元,经法律援助介入,法院调解最终医院赔偿6.8万元。
【案情简介】
黄某某,男,67岁,广东紫金县人,孤寡老人。2016年5月4日因前列腺增生伴尿潴留,黄某某到广东省紫金县民办性质的某某医院住院治疗,5月9日行前列腺电切除手术。黄某某住院期间,双膝关节酸痛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双膝关节外侧可见包块,临床诊断为:“神经纤维瘤病”。5月12日医院通知黄某某到门诊部为其双膝行双小腿浅表肿物切除术。做完两个手术后,前列腺电切除术恢复较好,但双小腿手术后出现左下肢乏力、无知觉的症状。为此,黄某某多次向该医院的医生反映,但均被告知是属于术后正常现象,以后会慢慢恢复。黄某某于5月2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家中后,黄某某坚持服药和锻炼,但小腿仍无力、无知觉,不能行走。半年后情况仍无好转,黄某某认为这是医院的手术行为导致的,便让其堂侄黄某其向医院反映情况,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投诉。但医院坚持认为其没有过错,不肯承担责任。2017年5月25日,黄某某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2017年6月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作出粤南河﹝2017﹞临鉴字第30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玖级伤残。同年2017年7月10日,黄某某在河源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7 年9月13日,河源市医学会作出河源医鉴﹝2017﹞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黄某某在医院的小腿浅表肿物切除术所造成人身损伤,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某的身体伤残等级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意见出来后,黄某某便委托堂侄黄某其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医院仅愿意向黄某某赔偿损失30000元。黄某某认为不合理,因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18年3月23日,黄某某委托堂侄黄某其到紫金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在审查其法律援助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和案件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给予黄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腾兴律师事务所邹伟忠律师和张冠平实习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很快便收集、整理好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18年3月29日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医院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7463.38元(其中医疗费864.20元、误工费231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护理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67979.18元、鉴定费53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000元)。
紫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案件主要围绕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是否需要支付黄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是否按城镇户口来计算等几个焦点进行辩论,承办律师有针对性地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且其过失行为和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黄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黄某某手术后必须要进行及时、定期复查及随诊,但他在手术后五个月才到医院投诉反映左下肢不能行走的问题,这不能排除是因为其它自身机体的原因导致黄某某左脚不便行走。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黄某某左肢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需赔偿。承办律师提出,经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违反医疗行政法规、手术操作不当,没有履行术前告知义务,错误损坏了黄某某的小腿神经,存在医疗过失,且其过失行为和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河源市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没有依法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二、医院应向黄某某支付误工费。医院认为,黄某某在手术时已达到65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承办律师提出,黄某某手术前一直在惠州市某某鞋厂担任保安,每月工资为2200元,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其工资损失是明确无误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误工费的认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误工费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是否为退休年龄无关。再者,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和无劳动收入的法律依据。因此,医院认为不支付误工费的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来计算。医院认为黄某某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于黄某某提供证据证实其在鞋厂从事保安工作的事实不予认可。承办律师认为,黄某某自2003年至2016年5月一直在惠州市某某鞋厂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居住在黄埠镇,且提供了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暂住证等。所以,虽然黄某某属农村户籍居民,但参照交通事故赔偿规定,黄某某的伤残赔偿金等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庭辩论后,审判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医院表示只愿意承担30000元的损失赔偿。承办律师和黄某某及其堂侄经共同研究后达成共识:虽然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167463.38元,但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医院只是承担主要责任,并非全部责任,可能只能拿到60%-70%的赔偿金;如果医院方面同意赔偿60000元以上,就可以考虑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经多次沟通,最终医院同意向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68000元,双方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调解协议,紫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粤1621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
医院已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纠纷。从法律的角度上,医疗损害纠纷的索赔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证明存在医疗事故,进而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此种方式适用于存在明显医疗事故等级的情形;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证实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病患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而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此方式适用于不能鉴定出医院存在医疗责任事故,但医院明显有过错行为的情形;三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收集相关证据证实医院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患者的身体损害,医院的医疗行为违法了合同的约定,进而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此方式适用于病患与医院之间具有特殊医疗服务约定,而且医疗服务要求较高、医疗费用较大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受援人黄某某在知道自己遭遇医疗损害结果后,因为自己对怎样走法律途径维权不甚了解,加上自己的腿脚行动不便,于是便将追究医院赔偿责任的事宜同时委托给自己的堂侄黄某其。黄某其在追究医院法律责任的道路上奔走了一年半的时间仍没有解决,最后在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黄某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此案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困难群众维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