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后,服刑人员仍面临巨额赔偿难题

2025-06-17 8598

【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后,服刑人员仍面临巨额赔偿难题 案件发生在2009年,当事人胡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39214元。2010年入监服刑,期间刑期多次变动。目前,胡某某仍需面对未执行的民事赔偿和财产没收问题。案件涉及法律执行、赔偿落实和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等争议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82年11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因抢劫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以(2009)一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日以(2010)刑一复80861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139214元(未执行),继续追缴3111元(未执行)。2010年7月7日入监,于2010年9月27日送天津市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2日依津高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8日依津高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1月18日依津01刑更4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32年12月2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1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胡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二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服刑人员胡某某在此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两次,另该服刑人员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暴力罪犯,且有三项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39214元,继续追缴3111元,均未缴纳,故建议对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减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10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的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服刑人员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