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争议与反思

2025-06-17 4266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争议与反思 案件发生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地点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80年2月出生,海南海口市户籍,白沙县居住 事故经过王某某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5月22日。2020年11月27日到白沙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教育 责任认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再犯需进一步调查认定 赔偿金额无相关赔偿信息 支付方式罚金已缴纳 双方认可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王某某在缓刑期内的表现及是否存在再犯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80年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居住地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被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2020年11月27日王某某到白沙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监管与帮扶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严格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规、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受委托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监管措施。因其父亲生病需要人前往医院陪床照顾,王某某请假30天,请假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王某某定位轨迹异常,存在越界的可能,随后立即对该情况展开核实。经对王某某位置轨迹进行查询,工作人员发现定位显示其在琼海市博鳌乐城,而不是出行目的地海口市。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某某核实情况并告知其已经越界,王某某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海口市。5月10日,王某某来到司法所,说明越界的原因并接受询问,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出行目的地,前往琼海市博鳌乐城购买药物。

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出行目的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鉴于其服从劝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受委托司法所据此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给予王某某训诫惩处建议。

(二)给予训诫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训诫。经执行地司法所提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集体合议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训诫惩处,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2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司法所对王某某现场宣布、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将王某某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结合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同时,受委托司法所对王某某实施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罚对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