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十年刑期终了,罪犯何某某的牢狱生涯落幕引发社会反思 案件涉及罪犯何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何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原审被告人曾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何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23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案件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均未在描述中体现,因此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集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于2015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23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18年10月24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9年2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罪犯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9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罪犯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