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 服刑人员孔某再起争议

2025-06-17 9479

【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 服刑人员孔某再起争议 服刑人员孔某,山东省枣庄人,生于1965年7月,有四次犯罪经历。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孔某于2015年1月8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然而,目前提供的案件信息并未包含这些具体细节。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孔某,山东省枣庄人,生于1965年7月,距离本次犯罪前有四次犯罪经历。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孔某于2015年1月8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孔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读书期间多次辍学,在本该形成正常人格的青春期,因未接受正常良好的教育而导致人格出现问题,后为了生计勉强读完中专,特长有电汽焊、电工等,无固定工作,有两次婚姻。

(2)社会经历:孔某为了生计,与社会闲杂人员长期勾结,从事违法行为。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期间年因流氓罪在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1992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因流氓罪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1998年3月至1999年11月期间因盗窃罪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间因故意伤害罪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

2.入监改造表现

孔某为“三无”人员,入监后在服刑改造中我行我素,抗拒民警管理,与其他服刑人员不能友好相处,对人抱有敌意,多次发生违规打架事件,并且扬言要对有矛盾的服刑人员实施报复行为,表达出“就算是死也要拉几个垫背的”言论,给监区改造环境带来恶劣影响。存在暴力行凶和袭警的危险,监狱于2016年7月将孔某列为高危罪犯进行内控管理。

(1)自身原因

孔某年幼时就在社会上混迹,长期缺少亲情关爱,冷暖无人问津,本次犯案是被他人揭发的,之前在看守所时,求生欲望很强烈,目的是想出狱之后把揭发他的人杀了,但进监狱后这种想法没有了,因此求生欲望也没有了;加之多次的服刑改造经历,本次又因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家人彻底对他失去了希望和信心,孔某怨恨责怪家人及社会。

(2)刑期原因

孔某觉得刑期长,他现在已经53岁,刑满出狱后已是老年人,生活也无多大意义,这一辈子所有的黄金岁月都耗在监狱里,觉得一切都已经无所谓,于是决定以烂为烂,破罐子破摔,对外面的生活已经没有多大的向往。

(3)心理原因

孔某从心里渴望得到关注,希望因此而找到价值和存在感,孔某所犯案件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在当地影响极大,看守所拘押和监狱入监初期,周围服刑人员因为对案件的好奇感而对孔某关注较多,但随着时间推移,大家的新鲜感和好奇感逐渐消失,孔某受关注度逐渐下降,为了重获关注度,孔某认为可以通过违规得到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再次关注。

3.心理行为表现

孔某入监通过艾森克个性测试:表现为行为冲动,不计后果;属于典型的人格发育不完全,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

孔某存在人格缺陷,生理年龄虽然已经53岁,但心理年龄还处于不成熟时期,行为方式冲动、欠缺长远规划,实际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断层。从本次犯案可以得出此结论:孔某掐死被害人后将尸体放到车后方的排水沟里,因怕被人发现,孔某又将被害人的尸体拖到纸红公路旁边的包谷地里,并用包谷干将尸体掩盖后逃走,说明孔某做事对后果缺乏考虑,认知存在严重错误。

(2)性格因素

孔某已经是第五次服刑,长期多次脱离社会,缺乏亲情关爱,导致孔某心生怨愤,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我行我素,思想固执,性格急躁,自控能力差,做事易走极端。

(3)心理因素

孔某性格属于胆汁类型,行事风格冲动,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考虑后果。

(4)行为因素

孔某趋利性较重,认为非正常死亡会影响到民警工作,能以此让民警妥协而实现他所想要的利益,因而可能产生自杀、暴力行凶和袭警等行为,民警对其关注过多或过少都易使其出现极端行为,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孔某威胁变成现实。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孔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该孔某快放下心理包袱,放弃自杀、行凶和袭警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 内紧外松管控

对孔某的包夹工作以“内紧外松”为原则,表面上对孔某不做过多关注,但为防止孔某 “假自杀”转变为真自杀的情况发生,对其进行暗中严密的包夹管控;为此,安排两名罪犯暗中包夹,并动用耳目人员贴近孔某收集情况,同时由四名民警,做日常管控及教育转化;全程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转化和矫治,民警每日值班要对孔某的情况进行现场交接班,分监区领导督促管控措施的落实。

(2)加强个别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和监规监纪教育,开展有针对性教育和个别谈话,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明确告知孔某,监狱不会让其通过自杀、行凶等行为获得好处,民警对其不合理要求也不会妥协,打消孔某以此达到目的的侥幸心理,只有踏实改造,改变错误思想才是唯一出路。

(3)加强亲情帮教

民警从亲情方面寻找突破口,通过谈话了解到孔某一直担心他的小儿子,民警寻找合适时机,让孔某与家人取得联系,当孔某听到儿子说:“爸爸,你一定要在里面好好改造,我们一家人都等着你回来,家里一切都好”, 孔某感动得泪流满面,亲情唤起了孔某内心深处的柔软,让孔某感受到亲情的存在,增强了改造信心。

(4)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针对孔某刑期长,对未来没有规划的情况,对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使其对劳动改造充满希望和信心;通过监狱前期亲情帮教的成果,使得孔某与家人关系得到缓和,民警继续鼓励孔某多打亲情电话向家人汇报改造成绩,主动关心家里的情况,重建与家人的关系。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

矫治过程中,鉴于孔某人格发育不健全,在对孔某的强化教育过程中,特别引入对人生规划和对自我人格发展的内容,让孔某完善自身人格,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可能性;对孔某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对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自杀暴力行凶可能性,努力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缓和孔某与家庭的紧张关系,重塑改造信心。

(2)完善孔某人格发展,减少错误思想的产生,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帮助孔某在服刑改造中学会合理规划,积极面对未来,踏实服刑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孔某目前已明确表示愿意与家人保持联系,并对于之前利用自杀暴力行凶达到不理性目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将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同时,与其他罪犯的人际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他表示虽然自己刑期很长,但还是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未来能享受天伦之乐;目前,孔某已经改判为无期徒刑,并积极向监狱靠拢,能如实反映犯群中的不良行为,对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能及时制止,改造思想积极,多次参加监区各项文艺活动并拿奖,通过努力学习,读名著、写文章,积极投稿,已经两次在监狱的内部刊物发表。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改造罪犯需要对他们的心理活动有精准的把握,特别是对于假自杀和暴力行凶的特殊罪犯,更是要把握精准;关注疏忽很可能导致监狱非正常死亡情况的发生,而过多的关注又会强化其通过自杀和暴力行凶行为获得不合理利益的心理。在面对此类罪犯时,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心理疏导和教育管理等多种手段相结合,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找出其行为背后的原因,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利用他们趋利避害的思维规律,打破其不合理思想而解决的问题。教育罪犯就是通过引导,帮助他们做出更为理智的决定,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思想和观念才能真正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