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妨害公务罪再犯,法律底线能否被践踏引发深思

2025-06-17 3590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妨害公务罪再犯,法律底线能否被践踏引发深思 案件当事人李某,男,1975年出生,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户籍及居住地居民。2018年1月6日,李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2018年4月8日,李某到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案件主要内容涉及缓刑期内是否再次犯罪,但现有信息未明确是否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及后续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缺失,双方认可情况也未提及。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8年1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2018年4月8日,李某到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按照工作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贾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并告知他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亲属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

2018年6月,大武口区司法局组织安排部分服刑人员赴石嘴山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活动,在监狱的交流发言上,李某通过自身事例以身说法,通过参观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使其产生强烈反思。大武口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定期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结合播放案列、实地体验等教育方式,有计划地对李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长法律知识,提升其法律意识。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李某时司法所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主要从李某的思想认识入手,开展分等级、分阶段的学习,通过入户心理疏导结合社区公益劳动形式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同时加强对李某的法律法规教育,提升其遵纪守法的意识,通过日常管理和集中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性质,促使其加强自律,重树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