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弟弟收养遗孤遇法律难题 公证解忧获赞 2020年2月胡某非因病去世,其收养的13岁男童胡某武面临监护真空。胡某作为胡某非弟弟,虽长期抚养孩子但无法律监护权。经公证处调查,确认胡某有能力且居委会认可其监护意愿,依法办理监护声明书公证。胡某随后顺利解决学校签字问题,表达对公证服务的感激。
【案情简介】
胡某与胡某非为姐弟关系,姐姐胡某非于2020年2月29日因病死亡,胡某非生前2007年3月12日捡了一名男婴,并到钟山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证(收养字第451号),且为男婴改名为胡某武,现已13岁,即将开始中学的学习生涯,但在学校要求胡某武的监护人与学校沟通其学习情况需要签字时,困难就出现了,胡某非一生未婚未育,胡某武也只有胡某非这一个监护人。
胡某非死亡后,把胡某武接到了家里居住抚养,也是为了完成姐姐的一个心愿,但法律上他并不是胡某武的监护人,只有胡某武的监护人,或者亲生父母签字学校才能认可,现胡某非已死亡,胡某武的亲生父母又不详,胡某对于这个难题,找了很多部门后来到公证处寻找解决办法。
公证处询问胡某了一些基本情况,如胡某的妻子是否同意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他自己是否有能力能够承担起监护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他们所居住的居委会是否知晓并同意由胡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经调查,胡某在2001年经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至今未再婚。他自己有能力也愿意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照顾孩子,他们所居住的居委会对他家的情况非常了解,也知晓并认可他监护、照顾胡某武的事实。
根据《民法总则》有关监护的规定,(编者注: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见民法典第二章),胡某作为胡某非的弟弟,对于胡某非收养的胡某武应属于“其他近亲属”,了解完毕后,公证员向胡某说明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办理监护声明书公证将会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责任。胡某表示他非常清楚办理监护声明公证的法律后果,他保证在监护胡某武期间,让胡某武受到良好的监护和健康成长,不虐待、不遗弃,保证其人身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受理了胡某的申请后,公证员对材料进行核实调查,走访了居委会,为胡某办理了监护声明书的公证。当胡谋拿到公证书后,他激动的连声道谢,说这么长时间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来了,公证员也被当事人的崇高品质所折服。后向胡某了解公证书的使用情况,某非常高兴说已经办理好了学校的事宜,并对公证处工作人员再次表示了感谢。
通过此次公证,公证处对公证事业的崇敬之心更加深沉,我们一定继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努力让公证事业服务更多人民,为百姓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