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背后的官民博弈一场关于赔偿与责任的较量

2025-06-17 5384

【全文总结】

强拆背后的官民博弈一场关于赔偿与责任的较量 2013年3月,韩某经营的商业大楼拆迁,其商品被安置在某村小学操场。韩某在安置区域建设中牟县刁家乡某超市,由其子韩某2经营。2020年11月4日,乡政府通知停止供电并强制拆除该超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韩某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以乡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在法律援助下,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乡政府授权村委会实施强拆,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17286.8元。双方认可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韩某经营的商业大楼拆迁,商业大楼内的商品被安置在某村小学操场。经政府部门协调村委会,韩某在安置区域就地建设中牟县刁家乡某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经营者为韩某之子韩某2。

2020年11月4日,中牟县刁家乡政府通知供电所对某超市停止供电,随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维持秩序,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某超市实施强制拆除。强拆给某超市和韩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某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韩某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驳回了韩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韩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中牟县人民政府和刁家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韩某和某超市。法院受理后,某超市经营人韩某2陪同韩某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景龙代理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谈韩某和某超市经营者韩某2,详细了解案件详情,查阅了韩某和某超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经分析,援助律师认为韩某和某超市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应以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谈话过程中,援助律师力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预防诉中信访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明确告知韩某和韩某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信访事项,不应违法信访,更不应实施堵路、堵门、静坐、拉横幅等违法行为。韩某和韩某2对此表示认同。

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在于:强制拆除行为由村委会实际实施且村委会自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乡政府属于适格被告,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为了证明强拆行为系由被告乡政府授权村委会实施,援助律师指导韩某收集强拆现场的照片等资料,并在照片中标注在场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为了明确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援助律师起草《调取证据申请书》提交法院,申请到自然资源部门调取材料,了解涉案房屋在当地政府统一确权登记时的权籍调查和公示情况;为了证明某超市内照明设备、排风设备、监控设备的合理数量及停产停业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援助律师同时拟定了《审计申请书》和《评估申请书》提交法院;为了证明现场废墟的情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援助律师书面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庭审前,援助律师专门到法院申请查阅乡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状。乡政府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强制拆除行为系村委会自行组织的民事自救行为,与乡政府无关,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以及“违法建筑不应赔偿”的意见,并围绕该意见提交了强拆前村委会召开两委会议,通过强拆决议并组织强拆的证据,拟证明强拆系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行为,与乡政府无关。援助律师在详细了解乡政府的意见后,在韩某配合下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制作了证据目录,并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