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玻璃安装事故致人死亡 谁该担责 2018年6月,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后者将工程分包给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微信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达成购买玻璃协议,后者负责安装。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安排吴某某、徐某某、王某三名工人进行安装,因工作量大,徐某某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参与。安装过程中,周某被玻璃压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黄某多次协商未果,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尚未明确,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东莞市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某日通过电话、微信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达成购买玻璃协议,并由后者负责到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装。
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安排吴某某、徐某某、王某3名工人到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玻璃,因工作量大,徐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周某参与玻璃安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周某被玻璃压倒受伤,被送往遂宁市某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黄某多次找到工程责任方协商解决该纠纷,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故请求遂宁市安居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遂宁市安居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人民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师,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排除他杀的可能,并且对安居区某医院抢救治疗及医疗费用等均无异议。但黄某提出,周某系因工死亡,应按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要求赔偿130万元。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1.周某与其公司及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构成工伤;2.周某是通过“某某安装”微信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周某某安排的3名工人之一的徐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该事故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是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3.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于法无据。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执不休,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安排改日再行调解。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意外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只要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协商调解可能性较大。调解员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向黄某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周某未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由徐某某个人雇佣其进行安装,与公司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工伤死亡标准索赔,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再行计算赔偿金额,若不能认定为工伤,将只能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计算赔偿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系徐某某微信邀约提供劳务,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且按照工伤赔付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差不大,认定工伤又费时费力。调解员劝导黄某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经过反复沟通,黄某及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放弃工伤认定,但因其家庭已在安居区购买商品房且生活数年,必须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调解员又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并说明黄某诉求,并劝导该公司,因发生周某死亡事件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为玻璃销售、安装方以及雇佣者拒不出面协商处理和承担责任,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项目一直停滞,损失更大,建议公司先行解决,再向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该建议,且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提出死者在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但黄某认为周某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针对出现的新争议,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劝导黄某,周某作为从事安装玻璃多年的工人,清楚了解工作安全规范,因此对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公司要求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高,建议按20%责任计算赔偿金额,黄某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调解员随后再次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沟通,对责任承担比例反复进行协调,最终代理律师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但明确保留对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追偿的权利。
明确了赔偿标准及责任承担比例后,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得到双方的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广东某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黄某1126000元款项(该款项包含垫付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近亲属误工费、差旅费、医疗费、殡仪馆费用;该费用名称仅为调解本事故方便之用,不代表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法律关系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2.因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为玻璃销售、安装方以及雇佣者却拒不出面协商处理和承担责任,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为所承建项目尽快复工,代为向黄某进行本协议所约定款项的支付,支付完毕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则取得黄某所享有的向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周某某索赔的权利,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就其解决此事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向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周某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