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涉食品违法 禁止令能否有效遏制犯罪 案件发生在2015年,当事人陈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8月30日开始至2016年8月29日结束,期间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9月7日,陈某到武清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禁止令能否有效遏制犯罪,以及社区矫正措施是否到位。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武清区。2015年8月19日,陈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9月7日,陈某到武清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9月8日,司法所对陈某进行入矫宣告,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主任、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入矫宣告时,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重点向陈某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有关内容、执行期限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对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陈某后,首先与陈某进行个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大量的走访工作了解陈某的生活环境,为陈某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
首先,对陈某宣读了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并针对陈某所犯罪行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强化其对犯罪后果、危害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其次,要求陈某每月报告两次,每次通过谈话了解其思想认识,并对他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进行了解,提醒陈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每日通过手机定位查询、电话报告随时掌握陈某的生活动态轨迹,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情形。第三,加强走访调查,通过对陈某身边家人、朋友、同事的走访及时掌握陈某的生活情况,确保陈某不从事被禁止活动。司法所主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并告知该部门陈某为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人员。
社区矫正中期,因未发现陈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行为出现,调整矫正措施为每月到司法所报告一次,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走访调查一次。2016年8月29日,陈某矫正期满,如期到司法所解除社区矫正,整个矫正期间没有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