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因手术地点起争执 调解委员会介入化解矛盾

2025-06-17 8440

【全文总结】

母女因手术地点起争执 调解委员会介入化解矛盾 姜某于2021年4月在丹东市振安区某社区因母亲患胃间质瘤需要手术而与三个女儿发生争执。姜某和小女儿张某丙坚持去沈阳治疗,认为沈阳医院技术好但费用高;大女儿张某甲和二女儿张某乙反对去沈阳,主张在本地治疗。双方争执不下,于2021年5月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事故发生在丹东市振安区,当事人为姜某及其三个女儿,经调解委员会介入,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费用分摊和治疗方案问题。

【案情简介】

姜某是丹东市振安区某社区居民,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2021年4月某日,母亲姜某医院检查后发现患有胃间质瘤,需要做手术。姜某和小女儿张某丙坚持要去沈阳的医院做手术,因为沈阳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相应的手术费用相对偏高,大约需要30000元左右,费用由三个女儿均摊。大女儿张某甲和二女儿张某乙以在本地陪护方便、费用低等理由,均不赞成姜某去沈阳医治。一家人因此发生争执,姜某一家于2021年5月某日来到丹东市振安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该矛盾纠纷应尽早、尽快解决,以免耽误老人病情。

因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为缓和矛盾与分歧,调解员暂时将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同姜某、张某丙和张某甲、张某乙沟通。

调解员首先向张某甲、张某乙了解情况。张某甲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公公婆婆身体也不好,均需要常年打针、吃药和照顾。因此母亲到沈阳医院做手术,一是手术费用太高,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承担,二是没有时间到沈阳去陪护。张某乙表示,自己家庭主要是务农为生,经济负担较重,如果去外地陪护,势必会影响务农收入,影响全家人的生活。张某甲、张某乙均表示,妹妹张某丙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没有家庭负担,应该多为两个姐姐分担一下,如果一定要到沈阳去医治,其二人没有能力分担手术费用,在本地治疗则可以分担部分费用。

姜某和张某丙坚持去沈阳医治,表示张某甲、张某乙的做法太令人寒心,必要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认真倾听一家人的陈述后,调解员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化解该矛盾的前提是做好小女儿张某丙的思想工作,因为张某丙家庭条件比较好,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属于能力范围内,但是张某甲、张某乙相对困难一些。因此,医疗费用不应该由三人均摊,而应根据三人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按照这个思路,调解员做张某丙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张某甲和张某乙家庭都不是很富裕,且家庭负担较重,让她们拿出一万多元确实也很困难,所以请张某丙尽量多换位思考,毕竟都是一家人,亲情最重要。再者,母亲的病也不能再耽误了。张某丙表示,母亲的医疗费用自己可以承担一半,但是必须去沈阳治疗。姜某也表示,没想到因为自己因病治疗,给三个女儿带来这么多矛盾,提出自己可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为张某甲、张某乙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调解员将一家人聚在一起,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