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友反目成仇 借钱不还谁之过法律援助遭拒咋办

2025-06-17 8927

【全文总结】

老友反目成仇 借钱不还谁之过法律援助遭拒咋办 2017年4月,王某因李某急需用钱,向其账户分两次借款1.5万元,约定年底连本带利归还1.6万元,并写下借条。到期后,李某仅归还1万元,剩余500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双方争吵,友谊破裂。王某申请法律援助被拒,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案件涉及借贷纠纷、朋友反目、法律援助条件等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好友,同连队职工,两人关系非常要好。2017年4月,李某称有事,急需用钱,找到王某借钱,王某向李某账户分两次转入1万元和5000元,约定年底李某拿到钱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1.6万元,并当面写下借条。

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归还1万元后,剩余欠款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多次争吵,朋友也成了仇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遂到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就要求李某还钱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建议王某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王某现年36岁,经调查核实,王某的经济状况良好,且是有完全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二、王某所申请的事由是债务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