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致轻伤 赔偿协议引争议

2025-06-17 2802

【全文总结】

教师体罚学生致轻伤 赔偿协议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6年10月9日9时许,地点在某县某学校课堂上。当事人为该校语文教师丁某及其学生刘某。事故经过为丁某因刘某未做对试卷题目,对其进行体罚,包括打脖子、拽到墙边、打耳光等行为。刘某因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软组织挫伤、双耳混合型耳聋,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责任认定上,律师认为丁某负完全责任,学校负相应责任,丁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赔偿金额为11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及其监护人收到赔偿款后放弃进一步诉讼权利,并对丁某表示谅解。丁某已支付18000元医药费。

【案情简介】

丁某,某县某学校语文教师,刘某为其学生。2016年10月9日9时许,在课堂上,因刘某等学生月考试卷上的一道题没有做对,丁某让刘某站起来,刘某没有听从,丁某走到刘某座位前,打了刘某的脖子并把刘某拽到教室后墙,接着又打了刘某的脖子,随后又打了刘某耳光。后刘某在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耳鼓膜穿孔;2.软组织挫伤;3.双耳混合型耳聋。后又转到北京协和医院进一步治疗。刘某的伤情经某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二级。

刘某及其监护人到瓜州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吕万红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丁某应对刘某的人身损害负完全责任,同时被告某县某学校应负相应责任。被告人丁某造成了刘某人身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代理原告刘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丁某对自己在2016年10月9日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原告刘某轻伤的犯罪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事发后,丁某给付刘某医药费18000元。吕万红律师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积极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沟通。开庭时,法律援助律师吕万红、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到庭参加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原告方需手术修补耳膜,花费不菲,经被告方和原告方监护人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了“被告方愿意再一次性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共计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的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赔偿款于本协议签字时被告方一次性付清,原告方今后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以及伤情与被告方及某学校再无任何关系。”原告方及监护人也愿意接受被告方给付的赔偿款,由原告方监护人收款并出具收款条。原告方及其监护人收到被告方的赔偿款后,放弃对被告方及某学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申请向某县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原告方刘某及其监护人收到被告方给付的赔偿款后,表示谅解被告方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和过错,保证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也不再追究某学校的任何责任,同时建议某县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发生的侵权案件,由于原告方年龄小,保护未成年人刘某的权益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学校和社会的责任,而学校教育又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沃土。因此在该案处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因素,从有利于化解校园内的矛盾出发,同时也为了让年轻的教师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提升自己的职业修养及职业道德,更好地教书育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方诚心向原告方道歉并赔偿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从经济、精神上安抚了原告,成功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