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put 前科再犯猥亵儿童罪缓刑考验期内的警示

2025-06-17 9615

【全文总结】

前科再犯猥亵儿童罪缓刑考验期内的警示 案件发生于2016年9月,当事人王某(化名)因犯猥亵儿童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然而,目前提供的案件信息并未详细说明这些要素,因此无法提供具体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信息。案件的核心在于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再次犯罪,这涉及到法律对缓刑考验期的监管和执行问题。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居住地为福建省三明市。2016年9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14日,沙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沙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沙县司法局收到沙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文件规定,考虑到其户籍地为莆田市,家庭和社会关系均在莆田,在沙县的主要社会关系在学校,因此沙县司法局组织对王某在校期间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其就读学校的老师及被害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21日经沙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2月22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20日,沙县司法局收到了沙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21日,王某在其父亲、学校老师的陪同下,到沙县司法局报到。沙县司法局依法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于三日内到凤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学校老师、父亲、司法协理员、司法助理员、派出所干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同时考虑到目前王某还是未成年人,司法所会同学校老师、王某父亲和司法协理员三名矫正小组成员,并邀请沙县法院少年庭法官到凤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组织对王某进行了不公开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后,法院少年庭法官、学校老师鼓励王某要克服自卑心理,重拾信心,重返校园,用实际行动赢得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认可。因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低等情况,凤岗司法所结合王某的特性和个人特点、家庭情况,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对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的接收;二是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并依法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同时又进行不公开的入矫宣告,一方面让王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不公开入矫宣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