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电动车追尾获赔十二万后续治疗费引争议

2025-06-17 5321

【全文总结】

八旬老人电动车追尾获赔十二万后续治疗费引争议 2018年7月15日,山西大同张某花驾驶三轮电动车追尾李某停放的小客车致伤,双方负同等责任。张某花右膝十级伤残,医疗费28575元,后续治疗费5000-6000元。经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法院采纳其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主张,判赔保险公司122631元。双方对赔偿金额及后续治疗费标准存争议。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5日,张某花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东街政府门前时,追尾撞至李某停放在路面上的小客车上,造成张某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同市云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张某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的小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花受伤后入住医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背部外伤,医疗费共28575.3元。

2018年11月初,张某花的女儿来到大同市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张某花的儿女虽然都已成家,但都经济十分拮据,平时也不能过多的负担老人的生活费用,张某花还得通过打些零工来自给自足,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老人也不能再外出打工,生活费无着落,后续还需负担高额的治疗费。大同市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锦锋承办此案。

刘律师接到指派后,查看了相关材料并仔细询问了张某花,罗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清单,代写诉状,帮助老人到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11月6日,张某花为自己的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11月21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花伤残、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9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张某花的右膝损伤达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5000元-6000元,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

2018年12月10日,该案在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刘律师据理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反驳,并发表了代理意见:1.张某花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22631元。2.张某花认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以后垫付医疗费14500元。3.保险公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计算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财政局相关文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4.保险公司认为超出55周岁,不应该计算误工费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刘律师认为虽然年龄超出55周岁,但是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