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死亡车祸谁之过 一场悲剧后的责任与赔偿争议 2017年10月28日,在XX市XX区XX镇XX公路XX中学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黑***X)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车内姜某死亡,王某、赵某、李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根据责任认定,驾驶员需赔偿死者姜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伤者王某、赵某、李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赔偿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双方对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均表示认可,但死者家属对责任认定仍存在异议,认为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8日,在XX市XX区XX镇XX公路XX中学北侧,小型轿车(黑***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姜某死亡,王某、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50-201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的相关规定对肇事车辆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检验。
1、对小型轿车(黑***X)进行检验:
该车为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1”;
该车前部损坏,前保险杠外罩脱落,右前轮脱落,前机器盖损坏变形;前风挡玻璃蛛网放射状破损,破损处靠左侧玻璃内部附着血迹;车辆后部变形,后保险杠外罩脱落,后风挡玻璃破损脱落(附图)。
小型轿车(黑***X)副驾驶位置棚顶有喷溅状血迹附着(附图)。
2、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
事发地位于XX区XX镇XX公路XX中学北侧,混凝土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分道线,道路两侧为土路肩,并栽有路树(附图)。
事发后,小型轿车(黑***X)近似头北尾南停于现场道路西侧土路肩处;现场留有小型轿车(黑***X)划痕及散落物;道路东侧路树上有撞击痕迹(附图)。
3、对监控录像(鉴定材料8)进行检验:
名称:F***2;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58.3MB;
SHA-1哈希值:6*********************4。该录像记录事发后提取小型轿车(黑***X)车内DNA检材过程;根据录像所示,小型轿车(黑***X)主驾驶位置安全带未发现拉伸锁止情况。
4、对王某的损伤情况进行检验:
王某损伤情况详见资料摘要。
5、对赵某的损伤情况进行检验:
赵某损伤情况详见资料摘要。
6、对李某的损伤情况进行检验:
李某损伤情况详见资料摘要。
7、对姜某的损伤情况进行检验:
姜某损伤情况详见资料摘要。
【分析说明】
1、对小型轿车(黑***X)损坏痕迹及事发现场路面痕迹进行分析,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时,车辆前部右侧与路肩土沟边缘接触,造成右前轮脱落,车辆顺时针旋转并向北甩出,甩出过程中车辆后部与道路东侧路树碰撞;碰撞后,小型轿车(黑***X)向道路西侧运动并最终停于现场道路西侧土路肩处。
2、对小型轿车(黑***X)事发时的运动过程及车内人员运动过程进行分析,小型轿车(黑***X)前部右侧与路肩土沟边缘接触瞬间,车内人员由于惯性,会相对于车辆向右前侧运动;因此,小型轿车(黑***X)前风挡玻璃破损处靠左侧内部附着的血迹只能为驾驶人所遗留,其他位置人员无法接触;且根据鉴定材料8所示,小型轿车(黑***X)主驾驶位置安全带未发现拉伸锁止情况,分析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驾驶人未系安全带,故小型轿车(黑***X)前部右侧发生接触时,驾驶人不会受安全带约束,因此小型轿车(黑***X)前风挡上血迹可以作为认定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驾驶人的依据;根据鉴定材料4,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提取了小型轿车(黑***X)前风挡上血迹,并进行了DNA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主驾驶风挡玻璃上血迹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王某相同,似然比率为x,因此可以作为认定事发时王某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的依据。
根据鉴定材料5,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提取了小型轿车(黑***X)副驾驶棚顶及主驾驶坐垫血迹,并进行了DNA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副驾驶棚顶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王某相同,似然比率为x、主驾驶坐垫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赵某相同,似然比率为y;小型轿车(黑***X)副驾驶棚顶血迹为喷溅状,并非人体直接接触形成,不排除车辆在事故过程中,车内人员血迹喷射甩溅形成,不具有特征性;主驾驶坐垫上血迹不符合事故发生瞬间人体与车辆接触形成,不能排除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或清理工作中污染的可能性,不具有特征性;因此副驾驶棚顶、主驾驶坐垫血迹不能作为认定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驾驶人的依据。
3、对人体损伤情况进行分析,人体与车内相应部位物件撞击形成的损伤,可为判定车内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乘状态提供依据。头部碰撞伤、方向盘损伤、四肢反射性损伤和安全带损伤等特征性损伤可用于判断驾乘关系。例如,当机动车发生撞击时,乘员头部可与风挡玻璃发生碰撞,造成头面部损伤。表现为头面部突出部位,如额部挫裂创。另外,当碰撞力较大,风挡玻璃出现破裂或破碎时,与风挡玻璃发生碰撞的人员体表挫裂创内,常可见玻璃碎屑。而人体组织,如血液、毛发等也可遗留在碰撞碎裂的玻璃碎屑内,可为个人识别提供生物检材。上述损伤形态、特征与肇事车辆风挡玻璃破损痕迹之间的位置关系,可作为驾乘人员交通行为方式判定的依据。
经阅送检资料,肇事车辆与驾驶员位置对应的前风挡玻璃可见蛛网放射状孔洞状破损,破损边缘可见红色血迹附着。提示碰撞发生时驾驶员与前风挡玻璃发生碰撞,造成额部等体表开放性损伤,并遗有血迹;据送检病案记载,被鉴定人王某于2017年10月29日,因“车祸”入院诊治。入院查体示“右顶及左额创口流血不止,颈部左侧大面积擦伤,创口可(见)玻璃碎片”;会诊记录示“左额部可见已约3.0×3.5cm2不规则创口,皮瓣表浅,表面略呈暗紫色,大部分游离。根方有一约1.0cm宽蒂部与额部皮肤相连,创面污染,创口内可见碎玻璃”。说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额部与肇事车辆风挡玻璃发生碰撞,额部损伤严重,且创口内遗有玻璃碎屑;另据鉴定材料4记载,送检主驾驶风挡玻璃上血迹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王某相同,似然比率为1.70×1024。证实主驾驶风挡玻璃的血迹为被鉴定人王某遗留;结合肇事车辆驾驶员位置对应风挡玻璃破损痕迹,被鉴定人王某额部损伤形态、特征,以及法庭科学DNA鉴定结果。分析认为,车辆事故发生时,王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
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姜某“发内头皮未见开放性创口”。其右颞、右侧上眼睑、左侧颧部、右口角,以及右下颌等均未检见挫裂创等开放性创口。提示碰撞发生时,其头面部突出部位未与驾驶员位置对应的前风挡玻璃发生碰撞。分析认为,现有资料尚不支持被鉴定人姜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另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姜某颈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均可见多处皮下出血或表皮剥脱,提示碰撞发生时,其与车内钝性物体发生接触、碰撞。结合痕迹检验结果,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右前方与路肩土沟边缘接触,副驾驶位置车辆损毁和形变最为严重,提示副驾驶乘员更易于出现体表多发损伤。同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亦记载,被鉴定人姜某“右侧3-6肋骨于胸骨旁线至锁骨中线处骨折”、“右心室近心尖处可见3.0cm×1.0cm挫裂创口,创深达心腔内”、“肝右叶呈挫碎状”。提示碰撞发生时,其所受外界暴力巨大,且右侧为主要受力方向。结合痕迹检验结果,提示碰撞发生时副驾驶乘员主要受到来自右侧的巨大暴力损害。分析认为,车辆事故发生时,被鉴定人姜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乘坐状态,位于副驾驶位置的可能性大。
据送检病案记载,被鉴定人赵某于2017年10月29日,因“车祸”入院诊治。入院体格检查、专科情况均未检见开放性创口。提示碰撞发生时,其头面部突出部位未与驾驶员位置对应的前风挡玻璃发生碰撞。分析认为,现有资料尚不支持被鉴定人赵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复阅送检病案,被鉴定人赵某临床经行手术治疗,临床确定诊断肝破裂、肝脾韧带撕裂、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等,提示碰撞发生时,其所受外界暴力巨大。但其入院检查未示体表存在明显损伤,提示碰撞发生时,其碰撞接触物质质地相对柔软,未造成体表明显损伤。结合车辆内部结构特征分析认为,车辆事故发生时,被鉴定人赵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乘坐状态,位于后排位置的可能性大。
据送检病案记载,被鉴定人李某影像学检查示左侧11肋疑似骨折,腰2椎体疑似骨折,腰2-4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相对轻微,且未见开放性创口和体表明显损伤的记载。分析认为,现有资料尚不支持被鉴定人李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结合车辆内部结构特征分析认为,车辆事故发生时,被鉴定人李某的交通行为方式为乘坐状态,位于后排位置的可能性大。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上人员王某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赵某、李某、姜某交通行为方式为乘坐状态。
【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材料,事发时小型轿车(黑***X)上人员王某交通行为方式为驾驶状态;赵某、李某、姜某交通行为方式为乘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