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风波司法考试中的诚信危机与责任界定

2025-06-17 7495

【全文总结】

替考风波司法考试中的诚信危机与责任界定 案件发生时间2014年9月21日上午 地点国家司法考试河南省某考区 当事人举报人、律师崔某某 事故经过举报人称崔某某顶替他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参加两场,但在考场不知替谁考。举报人配合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在32考场找到崔某某。 责任认定崔某某被认定为替考人 赔偿金额无 支付方式无 双方认可情况崔某某承认替考行为

【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1日上午,国家司法考试河南省某考区国家司法考试监督举报电话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声称,律师崔某某顶替别人在某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参加了两场考试,替谁考、在哪个考场不知道,愿意到考场指认。2014年9月21日下午,在举报人配合指认下,工作人员在开考1个小时后在第32考场找到替考人崔某某。

【应对措施】

工作人员将崔某某带到考务办公室调查了解情况,该人很配合,很快承认自己是崔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替程某某参加考试,当场写了情况说明,按手印确认。考务办没收了崔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和信息采集单。河南省司法厅督考组组长、某市司法局违纪处理组三名工作人员现场记录、拍照。

两位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程某某找人替考违纪情况,考务办工作人员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记载相关违纪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总监考人签字,某市司法局盖章确认。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河南省司法厅。某市司法局向程某某送达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002号(由替考人崔某某代为送达)。经考点总监考人同意,责令崔某某离开考场,拟报请河南省司法厅批准,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程某某在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2014年10月14日,河南省司法厅给程某某送达《违纪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处先告字﹝2014﹞2号),2014年10月23日下达《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给予程某某处理的决定》(豫司行决字﹝2014﹞2号),给予程某某2014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豫司行送字﹝2014﹞2号)由程某某签字,确认已收到《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给予程某某处理的决定》(豫司行决字﹝2014﹞2号)。